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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发生事故还骗保?男子被判刑

酒后开车发生事故还骗保,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合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各同乘人会担责吗……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发布了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司法惩戒等类型,希望大家能从一件件案件中,吸取教训,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酒后开车发生事故骗保,得不偿失

2023年3月,男子黄某因被限制高消费,以租购方式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轿车一辆,登记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名义向某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保险费用由黄某支付且该车辆实际由其使用。

同年10月23日晚,黄某酒后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获得保险理赔,便想以妹妹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报案。

随后,黄某开车离开事故现场,来到了妹妹家中,以醉酒为由要求妹妹送其回家。黄某的妹妹同意后,接替驾驶车辆。期间,黄某向其告知车辆之前发生了事故,让妹妹在事故地点再次制造交通事故,以她为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黄某妹妹表示同意。

次日凌晨4时许,黄某的妹妹驾驶车辆搭载黄某再到前述交通事故地点,黄某协助其妹调整车辆行驶方向缓慢靠向桥边路基,让车辆与路基发生擦挂。随后,黄某的妹妹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称是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某保险公司同意理赔,并在车辆修理完毕后向汽车修理公司支付维修费用8万余元。

后来,黄某骗保东窗事发,被检方指控犯保险诈骗罪。该案经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对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综合考虑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黄某退赔被害人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8万余元。

宣判后,黄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挂靠经营主要发生在大货车运输领域,在个人消费领域相对较少。近年来,因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原因,个人购买小型机动车并挂靠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新型消费模式逐渐出现。

此种模式下,以自己名义为挂靠机动车购买保险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是名义保险人,由实际购买个人支付保险费用并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的是实际保险人,实际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享有实质保险利益。

本案中,黄某作为实际保险人,对挂靠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名下的车辆支付保险费用并实际占有和使用,在酒后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让他人顶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合意同乘”下发生交通事故,同乘人会担责吗?

向某与周某、文某均系在广东务工的重庆巫山县人,但互不相识。去年1月底,文某得知向某的丈夫彭某在找顺风车后,便主动与其联系拼车事宜,最终达成了由向某、彭某和另一同乘人周某乘坐文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广东东莞返回巫山,文某负责驾驶,四人平均分摊实际支出费用的口头约定。

去年1月31日晚,文某驾车在东莞、深圳等地接到向某、彭某、周某后,一起驶往巫山。出发后,先由文某驾驶车辆,后文某将车辆交由周某驾驶,自己换至副驾驶休息。向某和彭某均未反对,选择继续乘坐。

次日上午,周某驾车时,因未保持行车间距与前方两辆汽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对于周某的违规驾驶,向某和彭某亦未予以警示和提醒。

同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其余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向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文某、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主文某提供车辆和驾驶劳务,四人共同分担出行基本费用,无人额外获取收益或减少支出,形成了“合意同乘”的特定利益共同体,彼此间具有保护、照顾、提醒等注意义务,四人既是乘坐者,也是安全管理的参与者,彼此之间互相处于施惠人或受惠人的地位。基于情谊行为的好意、无偿、利他特点,应综合运用诚信、公平、风险自负、过失相抵等利益衡量原则对情谊侵权责任予以限制。

文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及同乘发起人对此次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周某作为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具有较大过错,向某、彭某对更换驾驶员未表达反对,驾驶员违规驾驶时亦未予以警示和提醒,二人也未尽到安全乘坐义务存在轻微过失。

为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后,剩余赔偿责任由向某、彭某各承担15%,文某承担40%,周某承担30%。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意同乘”虽不同于“好意同乘”的无偿性、附带性,但机动车使用人与搭乘人仅约定平均负担出行基本费用,未约定由搭乘人负担相应的劳务费、保险费等费用,该搭乘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认定为“无偿搭乘”。

合乘车辆出行作为基于友善互助的情谊行为,使得彼此间形成了风险和收益共担的特定利益共同体,即便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存在过错,也不应苛责其承担过大责任,搭乘人同样负有互相照顾提醒和自我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合理划分“合意同乘”情形下各同乘人的责任范围,对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尽到安全文明驾驶义务、同乘人员切实担负起注意义务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对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形成互助友爱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