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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不活了!湖北武汉,男子打牌输了300元不敢告诉家里,于是趁晨练时候将他人停在地

笑不活了!湖北武汉,男子打牌输了300元不敢告诉家里,于是趁晨练时候将他人停在地铁站门口的电动车偷走卖掉了。失主发现后报警,这下好了,男子不仅输钱的事被家里知道了,还喜提一对银手镯。

据岳阳晚报5月9日报道,万先生上班的时候要坐地铁,但是家里距地铁还有一段距离,为了通勤方便,万先生就骑着电瓶车去地铁门口,然后将车子停在地铁门口,再坐车上班。

5月7日,万先生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坐着地铁回家,出站后,万先生去地铁口骑车,却发现车子不见了。

万先生还以为自己记错了停车地点,可是找了一大圈,附近停了很多电瓶车,唯独不见了自己那辆。

万先生这才意识到车子丢了,这可把他气坏了,近些年车子哪怕扔在路边,也根本没有人偷,所以他经常图省事不锁车就走,也从来没有出现过意外,谁知这次车竟然丢了。

没有电瓶车,万先生上下班通勤就要多花不少时间,于是万先生当机立断报了警。

@梅姐说法

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调取附近的监控,发现万先生的车子是一大早停在地铁口外的,可是万先生走了没多久,就有一名男子将他没有上锁的车子推走了。

经过调取沿途监控和摸排,民警很快锁定了盗窃嫌疑人杨某。见到民警找上门,杨某只好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原来,杨某家里管的严,头一天他出去打牌输掉了300元钱,为了不让家里发现,也为了回回本,杨某生出了不该有的心思。

晨练的时候,杨某看到万先生那辆没有上锁的电瓶车,就趁四周无人将车子推到了一个收购二手物品的店里卖了。

当时,店主看着好好的车有点奇怪,问杨某车子哪来的,杨某说是女儿的,准备给女儿换辆新的,店主没有多想,就将电瓶车收下了。

杨某被抓后后悔万分,可是已经迟了,最终,他因盗窃被行政拘留。

杨某的行为构成了典型的盗窃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杨某趁晨练时,将万先生未上锁停在地铁站门口的电动车推走并卖给二手物品收购店,这一行为明确属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范畴,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那么,普通盗窃和盗窃罪有什么区别?杨某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盗窃罪?

普通盗窃一般指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盗窃行为,通常涉及的财物价值相对较小,或者情节较轻。

盗窃罪则是依据《刑法》认定的犯罪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从数额标准来看,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会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达到一定金额才会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在一些地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盗窃罪。

本案案发地在湖北武汉,湖北省山区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就达到了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市区盗窃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

杨某盗窃的电动车价值若未达到当地认定盗窃罪的数额标准,那么就按照普通盗窃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此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些行为,无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都直接构成盗窃罪。

多次盗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入户盗窃强调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包括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扒窃则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杨某此次因打牌输钱想回本,盗窃万先生电动车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盗窃罪的程度,但依然要受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法的惩处。

最后,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任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都不可取,无论金额大小,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