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贵阳#
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贵阳市有10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0家公司中,有5家建筑劳务公司,5家机械租赁公司,虚开的金额都在4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例如:
1.贵州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0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票面额累计500.0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贵州耀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0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票面额累计500.0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500份以上且金额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1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在4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都超过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在《解释》颁布施行以前,贵阳地区虚开发票罪案件,虚开金额超过250万元,甚至达到800多万元的,也仅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
1.1.案例一:洪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3731770.14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洪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各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损失已得到挽回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全部退赔赃款,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另外,即使虚开金额上千万元,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也有争取缓刑的可能。例如: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发票案
3.2.审理法院: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采取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354份票面金额共计34149622.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预缴部分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石某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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