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武汉#
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武汉有1家电气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武汉鹏某电气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264.88万元,税额34.43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但是,并不是说,达到了上述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即所谓酌定不起诉的规定。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需要具有哪些情节呢?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张某某经他人介绍,购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783538.82元,税款259146.6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缴纳了增值税税款和滞纳金、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税务机关对其开具的罚款;案发后能积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魏某某通过他人,让十堰2家公司为陕西省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金额1863299.14元,税额316760.81元,价税合计218006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已接受行政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武汉鹏某电气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34.43万元,如果不积极的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的,可能无法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而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税款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会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因此,需要对税款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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