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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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泉州晋江共有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追缴税款、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晋江辰某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金额553.83万元,税额88.6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29.83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晋江自某服装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金额518.31万元,税额67.3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晋江舒某服装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267.5万元,税额34.7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34.78万元的行政处罚。
4.晋江泽某鞋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68.58万元,税额8.9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3.3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违法,还可能涉嫌犯罪。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虚开发票的,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而未达到此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但是,并不是说达到了此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吴某甲伙同他人,以A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B集团虚开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价税总额人民币1341003元,税额人民币194846.5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泉州市A时装制衣有限公司、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泉州市A时装制衣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者被告人傅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达人民币1306560.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对起诉书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泉州市A时装制衣有限公司部分已补缴税款且取得完税证明,部分已进项转出并补缴部分税款,有预交罚金,对被告单位泉州市A时装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傅某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单位泉州市A时装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傅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单位泉州市A时装制衣有限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傅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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