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
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2家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
2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重庆金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172.7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172.71万元的行政处理。
2.重庆润某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935.2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935.27万元的行政处理。
税与罚短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骗取出口退税不仅会被追缴税款,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没有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具有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例如:
1.1.案例:吴某某、叶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叶某某通过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等方式假报出口,共同骗取出口退税款7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原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现标准为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0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叶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叶某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新司法解释与旧司法解释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罪中“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时间节点并不相同,旧司法解释是第一审判决宣告前,而新司法解释是提起公诉前。新司法解释将时间节点提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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