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较大规模的非吸案件,如何认定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员工具有犯罪的主观认知,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的地方。对这类案件中主观认知的判断,往往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究范围的大小。本文中对其作简要的分析。
律师解读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从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进行了认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其内部人员一般包括公司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程序设计人员、财务人员、宣讲人员、发展存款人的业务人员。上述人员的主观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一,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权限,对公司的非吸经营模式有更多知情的机会或者途径,这些人员是否对非吸经营模式知情,要结合其所在部门的职能、其是否参与过与非吸经营模式有关的会议、工作等事实综合判断。
第二,公司的宣讲人员中,宣讲非吸经营模式的人员,对该模式的非吸性质应该有清楚的认知;宣讲其他内容的宣讲人员是否对非吸经营模式有认知,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
第三,设计或者开发非吸经营模式程序或者软件的技术人员,对经营模式的非吸功能应该有清楚的认知,仅参与程序或者软件部分工作的技术人员是否对非吸经营模式有认知,也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
第四,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对非吸经营模式应该有总体的认知;只参与公司部分财务工作的其他财务人员,是否对非吸经营模式有认知,也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
第五,公司的其他人员,特别是为公司领导、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宣讲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部门的人员,比如后勤、办公室、行政等,以及资产端负责资金运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认定他们主观上有非吸的认知,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对非吸经营模式知情。
综上,对于以公司形式运作的非吸案件,既要结合该人在公司所处的部门、职务和职责,也要结合能够证明主观认知的证据和事实,综合认定。
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相关人员主观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