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吴某在3A级景区散步时,擅自攀爬路边杨梅树摘果不慎摔下身亡。家属以村委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60万,村委称杨梅树仅供观赏,吴某应自担风险。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无过错,驳回家属诉求。
吴某,本来是开开心心地在村里散步,结果,她看到路边杨梅树上挂满了熟透的果子,一时没忍住,就擅自爬了上去,打算摘几个尝尝鲜。
可谁能想到,这树看着挺结实,其实并不稳当。吴某刚爬上去却脚底就一滑,整个人从树上摔了下来。周围的人赶紧把她送到了医院,可惜,还是没能救回来。
吴某的家人觉得,村委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是村委早点提醒或者采取点措施,吴某也不会出这事。于是,他们一纸诉状把村委告上了法庭,索赔60万。
村委,也是一肚子委屈。他们说:那杨梅树本来就是供观赏用的,又没开放采摘,吴某自己擅自爬上去摔了,跟他们有什么关系呢?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对吴某之死确实没有过错,吴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于是,法院就驳回了吴某家属的诉求。
吴某擅自攀爬杨梅树摘果的行为,属于个人自主行为,且该行为违反了景区规定及公共安全常识。
村委作为景区管理者,已明确杨梅树仅供观赏,未开放采摘,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提示义务。
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攀爬树木可能带来的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因此,法院认定村委对吴某之死无过错,符合法律规定。
吴某的行为未触犯刑法,但因其自身过错导致死亡,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家属亦无权要求村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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