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委员会
渝北发改〔2024〕106号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黔西南鸿诚瑞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黔西南鸿诚瑞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现查明,你公司在参与渝北区龙兴镇龙胆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投标活动中,递交的投标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为虚假资料,属于投标人不良行为的认定情形。
以上事实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相关情况复函》、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附 件3《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20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每条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分周期满后,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及其量化记分信息转入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后保存,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良行为信用记分3分的处理,记分周期为12个月,记分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10月10日。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公开方式:公开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科2024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