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簿、巡检、典史具体负责什么,和现在相比又是什么职务?

碧海蒼山玉宇 2025-04-23 10:46:58

【一、主官和佐贰官】

在封建时期的地方行政体系中,知县作为一县的最高行政长官,肩负着对辖区内各项事务的全面管理职责。其职权范围涵盖财政赋税、司法刑名、社会治安、文化教育以及农业生产等诸多关键领域。从职能角度类比,知县的角色类似于现代的县委书记与县长职责的集合体。在县域治理过程中,知县在辖区内拥有绝对主导权,面对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凭借个人判断直接定夺,而无需像现代行政体系那般通过集体会议商讨决议。由此可见,就决策自主性与权力集中程度而言,知县的权力在某些方面相对现代县委书记更为显著。

佐贰官,乃辅助长官处理行政事务之官员。于县级机构中,佐贰官具体涵盖县丞与主簿。然而,需明确的是,清代与明代在佐贰官设置上存在差异。明代时,各县普遍设置县丞与主簿;而清代,仅在少数政务繁重的县份,或设县丞与主簿,或仅设其一。

据《光绪会典》所载,彼时全国范围内,县丞的设置数量为345人,在整体官员配置中所占比例约为四分之一;而主簿的设置数量仅55人,占比尚不及二十分之一。由此可见,多数县域并未配备佐贰官。值得注意的是,诸如江苏、浙江等经济繁荣的省份,其至少半数的县份设有佐贰官。

县丞,品秩为正八品,职位层级略逊于知县。然而,切不可将其与现代行政体系中的副书记或副县长简单类比,而应基于其特定的职能属性予以区分。

在部分县域行政架构中,存在县丞衙署与知县治所同城的情况,附郭县尤为典型。附郭县知县因需频繁应对外事活动,诸多精力耗费于迎来送往、交际应酬之间,致使具体行政事务难以全身心投入。在此情形下,附郭县县丞往往承担起实际行政事务的执行职责,其角色定位类同于当今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常务副县长。

通常而言,县丞一职多负责某特定领域事务,诸如钱粮管理、赋税征收、户籍治理以及巡捕治安等工作。此类专司特定事务的县丞,与常务副县长的职能定位存在差异。

在地方行政架构中,财政局局长主司钱粮事务,税务局局长负责赋税征收,民政局局长执掌户籍管理,公安局局长统筹巡捕治安事宜。于各专项事务管理层面,常设有县丞一职,其下通常配备攒典一人辅助履职,攒典之职责类似于现代行政体系中的副局长。

主簿之秩为正九品。鉴于在多数县份,县丞与主簿并非同时设置,主簿的职责属性实则与县丞类同。其职责范畴大致相当于现今行政架构中的常务副县长,抑或某一局级单位的负责人。

在古代县级行政体系中,知县、县丞与主簿构成核心行政领导群体,类比当下,他们如同县级领导班子。然而,相较于现代,彼时这一行政领导群体的人员配置更为精简。

【二、重要类型的属官】

在县属官员体系中,典史、巡检及驿丞构成了县域治理架构里至关重要的中级领导阶层。其中,典史虽为未获正式品级的官员,但其配置却极为广泛。据相关资料统计,全国范围内典史的数量多达1307人,这意味着全国超过95%的县均设有此官职。

典史一职,其核心职责在于执掌监察狱囚等相关事务,类比现代行政架构,近似于看守所所长之职。然而,如前文所述,在诸多县域,县丞与主簿之职位常付诸阙如。在此情形下,典史实际上需兼摄佐贰之责,亦即,其实际履职范畴相当于常务副县长或某一局级单位之主管领导。

巡检一职,品秩为从九品,乃州县两级行政机构中较为常见的官职设置。于全国范围内,县属巡检的员额设定为908人。就地域分布而言,广东、四川、江苏、福建及浙江等省份所设巡检人数居多,部分县份会配备二至三名巡检。

巡检作为典型的地方特定事务官员,常由知县衙署委派,驻守于县域内的战略要冲。其主要职责涵盖缉拿盗匪、维持地方治安等事务。就江南地区而言,巡检司多设立于经济繁荣区域。

相较于当下行政架构,巡检一职在职能与地位上,可类比于现今乡镇层面的主要负责人,且同时兼掌乡镇区域警务相关领导职责,近似于乡镇派出所所长之职。由于一县之内巡检编制数量相对有限,从一定层级架构视角审视,其行政位阶较乡镇书记略高,大致等同于副处级领导干部这一行政级别。

驿丞,作为不入流的官职,肇始于明代,其职责聚焦于主管驿站相关事务。至乾隆时期,全国范围内的驿站迎来重大变革。彼时,各省驿站之管理模式发生显著转变,大多驿站改由知县委派专人予以负责。所委派之人,多为知县的侍从或家仆,此类人员并无国家正式编制。

自乾隆一朝以降,于全国范围内,县属驿丞之职仅存二十四员。该官职所司事务,在功能属性上,类同于当下邮政机构主管与交通部门负责人。

【三、不常见和非核心事务的属官】

此类属官涵盖闸官、税课司大使、县仓大使、河伯所官,同时亦涉及医学、阴阳学、僧道等领域的相关官职。

闸官隶属杂职范畴,于古代职官体系中,其品秩尚处未入流之列。此职位的核心职责,乃统筹管理特定辖区内各水闸的蓄水、泄洪以及开启关闭等事务,从职能角度类比,与现代水利局局长有几分相似之处。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范围内,闸官的设置数量极为有限,仅为三十二人,且分布集中于山东、江苏两省。

税课司大使一职,于官僚体系中属未入流之杂职。据相关记载,彼时全国仅设此职四人,分别位于江苏之六合县、仪征县,以及浙江之钱塘县、仁和县。其职责主要为执掌商税征收事务,从职能性质而言,类同于现代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局长职务。

县仓大使,其品秩尚处于未入流之位,可谓极为罕有。于全国范围内,仅直隶天津县设有此职一人,主要司职一县之粮仓与银仓管理。从职能属性考量,大致类同于县财政机构之主官。然而,鉴于其在全国仅设一名,故而在相关行政职位中,并不具备广泛代表性。

在县级医学管理体系中,训科作为负责县属医学事务的特定属官,虽品秩未入流,却于全国各县均设一员。训科所司职责,在一定程度上类同于现代卫生行政管理架构中的卫生局局长,侧重于医疗事务的统筹规划与管理。同时,鉴于其直接承担具体医疗业务的组织与执行,亦可将其职能类比为现今县人民医院院长,全面负责县内医疗服务的落实。

在古代职官体系中,训术作为主管县域星象、风水事务的属官,因其所司职能与封建迷信元素关联紧密,在现代行政架构中并无完全契合的对等岗位。若勉为其难作以类比,其职责范畴与气象局局长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近似。

于古代,僧会与道会分别司职对僧人与道士的管理事务,二者均属未入流官职。此类职位,在当下的编制体系中并无与之直接对应的岗位。从职能类比角度而言,其类似于寺庙中的方丈、道观里的道长,或可等同于佛教协会、道教协会的主要负责人。

最后阐述的是县儒学教官这一职位。在县级教育体系中,教官分别设有教谕,官阶为正八品,以及训导,官阶为从八品。其职责主要聚焦于对官办学校学生的教导与训诫。需明确的是,此处所提及的学校,专指官方设立并管辖的教育机构,并不包括各类民间自行创办的书院。其中,教谕作为一县教育事务的首要负责人,其职能类似于现代教育体系中的教育局局长;而训导则次之,相当于教育局副局长,辅助教谕开展相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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