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三只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最终,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00元。
2022年9月,原告罗某骑摩托车在邓州市某村庄收购了三只鹅,因路途较远,为防止鹅在半路上被渴死,罗某遂到附近邻村一村民家找水给鹅喝,正好被路过的郑某看到,郑某误认为罗某摩托车上的三只鹅是偷自己家的,不由分说上前对罗某实施掐脖子、追逐殴打等伤害行为。村民报警后,当地派出所经调查,对郑某作出了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罗某因被殴打致伤住院治疗了6天。随后,二人因赔偿数额及道歉事宜发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2024年4月,罗某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郑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并赔礼道歉。
庭审中,郑某辩称,其误认为罗某偷了他家的鹅才对罗某动手,是自助行为,不应赔偿和道歉。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郑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原告罗某提交的证据和案件实际情况,经核算,原告罗某遭受的各项损失数额合计为5600元,应由被告郑某予以赔偿。(全媒体记者 王琪文 通讯员 朱小旭 张柱峰)
编辑:王冕 初审:赵林蔚 终审:黄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