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桐柏县某宾馆的一个婚礼活动现场,一名过路人去抢喜糖、喜烟,抢到后离开时突发疾病死亡,家人将婚礼组织者和宾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4万元。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年12月30日上午,薛某举办婚礼。亲属小薛按照农村习俗在宾馆门口对来“沾喜气”的人发放喜烟、喜糖等喜物。过路人张某在宾馆大厅门口抢喜糖、喜烟后离开,走到宾馆院子里突然跌倒。当时张某妻子万某、长子张某甲在场,张某甲及到场民警拨打120,张某被救护车拉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万某及子女四人遂将薛某、薛某父亲、小薛、某宾馆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张某已于2022年8月检查出心脏有相关疾病,其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身体状况仍自愿前往参加活动,对于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张某自行承担;被告薛某父子组织的迎亲活动中,按照农村习俗发放喜烟、喜糖等喜物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发放过程中没有推搡、拉扯张某等抢喜糖、喜烟等喜物的人,也没有实施其他导致张某死亡的行为,对张某死亡不存在过错;现场人数不算太多、也没有过分拥挤,原告主张作为婚礼活动组织者的薛某父子及场地提供者的某宾馆未尽到安全审慎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不予采信。张某与新郎新娘双方不认识,未受邀请,仅因居住在娶亲现场附近,自行与妻子儿子一同到宾馆的娶亲现场观看并拿取喜物,故薛某父子、小薛并未组织不特定社会公众参与,现场人数较少,该活动不属于组织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参与的人数较多的活动,薛某三人对双方并不相识的主动到娶亲现场观看或拿取喜物的人员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领取喜物后至离开的过程中未与任何人发生纠纷、未受任何损害,走出几步突然倒地后其妻子儿子将其送医救治,原告关于薛某父子、小薛对张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张某倒地后对张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应承认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徐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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