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法庭并没有要求原告人在展开法律程序针对被告人时必须知悉其永久地址。
在香港,即使不知道被告的永久地址,仍然可以展开诉讼。根据香港法律,如果原告在合理的努力下无法找到被告的地址,可以向法院申请替代送达方式。这可能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送达。原告需要向法院证明他们已尽最大努力查找被告的地址,并且没有成功。
这个替代送达的申请需要详细说明已采取的搜索措施,并提供证据支持这些措施的实施。法院在考虑批准替代送达方式的请求时,会确保这种方式在可能的情况下能够让被告知晓诉讼的存在。如果法院批准了替代送达的申请,诉讼可以继续进行。
有几个法律上获接纳的方法送达原诉法律程序文件(即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予被告人,比较常见的方法是:
面交送达。
以挂号邮递方式将文件(已密封在信封内)送达被告人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地址。
将文件(已密封在信封内)投入被告人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地址的信箱。
所以,如果原告人相信被告人即将离开香港,原告人应该尽快在法院启动法律程序并尽快把有关的原诉法律程序文件在香港送达予被告人。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