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2001年入职某公司,2012年离职时发现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2020年他向人社局投诉,要求公司补缴2001-2012年的社保费用。人社局以“超过2年投诉时效”为由拒绝受理。经法院两审判决,最终责令人社局重新处理,支持王小石追缴社保。
此类纠纷的典型争议:
社保欠缴多年,是否受2年投诉时效限制?
员工应向哪个部门主张权利?
公司已注销或拒配合,如何追缴?
⚖️ 二、法律与实务分析:追缴社保的3大核心规则规则1:社保追缴属行政征收,无时效限制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63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征收机构责令补缴。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少缴行为,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
实务结论:
社保费追缴属于行政征收(非行政处罚),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年时效规定。
规则2:劳动监察与社保稽核职责分离部门分工:
劳动保障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适用2年时效);
社保经办机构:追缴社保欠费(无时效限制)。
案例解析:
王小石投诉的是“追缴社保”,非“查处违法”,故人社局错误适用2年时效规定。
规则3:企业注销不影响历史欠费追缴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86条:欠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需补缴,并承担滞纳金。
特殊情形:
即使公司注销,原股东/出资人需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责任。
Q1:离职超过10年,还能追缴社保吗?
答案:能!法律未限制追缴年限,但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如工资流水、劳动合同)。
Q2:公司拒不配合补缴怎么办?
答案:社保局可强制划扣公司账户,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考《社会保险法》第86条)。
Q3:跨省工作如何追缴异地社保?
答案:向社保缴纳地机构投诉,全国社保系统已联网,支持跨省协查。
五、关键证据清单:3类材料决定追缴成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协议无效,但员工需举证公司胁迫或欺诈;
现金发薪无记录:难以证明实际工资,追缴基数可能按最低标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需在退休前提出,部分地区限制一次性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