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电动车违法大招要放,法律“bug”却不能留

浙江日报 2019-09-17 17:24:08

最近,杭州交警在之前推出“共享安全头盔”的基础上,杭州交警上城大队又放大招了:在辖区部分社区、宾馆和写字楼推出了“不文明交通曝光台”,既让交通违法的人“红红脸”,也让邻里街坊互相监督。 一人没带头盔,全社区都知道,有效调动了熟人社会的舆论评价机制,确实够不遵守交通法规的骑车者脸红一阵子的了。

带头盔有多重要不言而喻,一组“反常”数据可以得到印证:与人们的一般印象相反,杭州交警曾经公布关于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数据显示,外卖快递人员在电动车事故中死亡的案例并不多,原因是这个群体一般都会身着鲜明标志的服装,佩戴头盔。我本人也在最近遭遇的一次电动车碰擦事故中感受到,按规佩戴安全头盔对降低事故杀伤力很重要。

道理很简单,政策推行起来这么为什么这么困难?无非是人们对便利感的追求,大过了对违法违规成本代价的惧怕。然而法要责众,谈何容易。治理类似骑电动车不戴头盔之类的现象,呼唤更具民间智慧的治理方案。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作为政府管理部门的杭州交警与社区、宾馆、写字楼等社会主体合作,对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曝光,多种力量的加入,让治理微小但频发的社会痼疾,分解为个体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有效利用了熟人社会的特征,让刚性的法治加入了点人情的软性力量。不是在街头陌生人注视下接受罚款走人,而是让左领右舍都知道你不遵守交通法规,这种舆论压力,怎能不让人如芒在背?

肯定治理方式的创新之余,很多人心中仍不免打鼓:具体执行方式上是否应该改进一些?在隐私侵权问题频发、隐私保护观念广泛存在的社会环境中,交通违法实名曝光的执行方式,应该反复考量,仔细斟酌。类似“四条巷X号XXX室,李X,在西湖大道定安路口因未戴安全头盔被交警查处”这样的曝光信息,将违法者的具体住址置于大屏幕上滚动播出是否妥当,有待商榷。

从法律上讲,如果只是曝光交通违法者的真实姓名和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应当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曝光内容除姓名外还涉及当事人的单位、身份证号码等更多内容,可能致使当事人和家人遭受无法预期的干扰,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既要鼓励城市管理中的创新之举,也要谨慎审视每一项措施在法制和道义上的“纯度”,剪除其中潦草粗糙之处,不断完善,使其更符合精细化管理的初衷。将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违法情况进行单位、社区抄告,具有很强的威慑力,从影响力和效力上看,堪称治理电动车违法现象的“大招”。放大招之前,自然更要慎之又慎,不能留有法律瑕疵,更以免事与愿违,反过来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评论员 张萍

浙江新闻“弄潮号”,评论员 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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