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例谈化妆品走私案的消费税扣减问题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办理的一起走私化妆品案件偷逃税款获得大幅度降低,从最初的15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原案件当事人可能被处以三到五年有期徒刑的处罚,现结合其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并进行适当退税,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本案税款的降低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基于化妆品成交的实际价格,二是结合规格等情况提出扣减消费税。现就相关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一、案情简介
本案虽然被列为化妆品走私案件,但涉案货物的定性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该类型注射用化妆品应定性为医疗器械,亦有认为应作为化妆品甚至是高端化妆品进行看待。本案起始阶段,办案部门暂时将货物定性为高档化妆品,认为应征缴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大税种。
基于上述认定,若按照33049900的税则号列进行计算,涉案货物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以此为1%、13%、15%,综合税率达到34.27%。在上述计算下当事人的偷逃税款约为150万元。即便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情节,但综合各方面情况下,还是可能被处以实刑处罚,因此降税成为辩护的重点。
二、降税的具体思路分析
如前所述涉案的化妆品根据不同类型案件,会被列为两类型货物。由于该化妆品用于皮肤注射,其中含有透明质酸,因此实践中存在将其列为医疗器械的情况,若定性为医疗器械结合产地适用协定税率,可能为0关税且不含消费税。若基于走私案件的范畴进行讨论,则绝大部分情况会将货物归类为化妆品,通过登录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的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可发现“用于消除皱纹、美化唇型的可注射皮内凝胶(包括含有透明质酸的制剂)”被归类为“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因此涉案货物的归类情况问题辩护空间较少,考虑到化妆品税则号列下的关税仅为1%,即便适用协定税率降低至0对涉案偷逃税款的扣将亦无太大意义,因此决定从消费税方面突破。
三、消费税的扣减辩护意见
基于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可从化妆品的规格以及实际成交价格两方面入手,分别从计税及证据基础本身出发降低税款。
首先,化妆品规格问题。化妆品并不当然征收消费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以及附件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仅对上表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商品征收消费税。因此涉案货物是否应予征收消费税的关键在于其每毫升的单价,是否高于10元。
本案是一起邮政快件渠道的走私案,由于并未搜集到涉案货物的采购价格证据,故成交价格的认定依据如下逻辑:确认货主支付的通关快递费用金额以及渠道人员收取的服务费,从对保价格倒推货物参考价格。上述认定过程并未涉及到货物的具体规格,即对于单价为100元的化妆品,无论其为10毫升或是100毫升的规格,渠道人员所收取的服务费均是相同的。换言之本案可能存在一项关键问题,即无法查明涉案货物的具体规格,从而不能适用《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提出从计税角度出发的扣减意见,认为适用15%消费税的前提是能够证明化妆品的价格高于10元/毫升,而目前的证据最多只能证明化妆品的单价,而无法确定其单位价值,故应基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对涉案所有货物不计核消费税。
其次,化妆品成交价格问题。介入案件后当事人多次反映,涉案货物的价格可能存在虚高的情况,由此影响税款的计核。后通过检索相关电商网站发现,现阶段认定的货物价格有虚高的情况。如某某小棕瓶在证据中显示价格为500元,该价格高于电商网站的优惠价,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从事走私行为并无套利空间,并不合理。
针对上述情况亦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认为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货物价格,且能够提出合理证据显示价格偏高的情况下,可参考最新的《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采用倒扣价格的方法进行估价。在此情况下计税的寄出价格将降低20%。
四、扣减后结合其他情节
本案在辩护的过程中除了完成最为关键的扣税外,亦争取了其他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由于当事人为货主且未参与到通关渠道环节,因此被认定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此外当事人属于自动投案,虽对于其自身的行为性质存在自己的看法,在起初并未被认为属自首,但后续提出辩解并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后,最后还是确认了自首情节。偷逃税款约50万元且在具有两项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具备不起诉的可能。
本案现阶段的辩护成果关键在于对行业、角色、货物三方面的把握。基于本案邮政快件业务的行业性质,可从经验上判断涉案货物的流转一般采用对保价格,因此应关注成交价格的问题;从当事人货主地位,可考虑确认从犯情节,并在后续的退税环节上争取部分退款从而降低因刑事案件产生的经济成本;明确化妆品的性质及规格,能够有效地寻找到扣税的空间及可能,并结合阅卷情况采取有效的辩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