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赵文斌、赵文霖、赵文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登记在赵父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赵父与赵母系夫妻,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赵文松、赵文贤、赵文斌、赵文涛,赵文松于1997 年死亡,其女为赵文霖。赵父于 2012 年死亡,赵母于 2013 年死亡。涉案房屋由赵文贤居住,各方就房屋继承无法达成一致。
原告方请求判令房屋归赵文贤所有,赵文贤分别向赵文斌、赵文霖、赵文涛给付房屋折价款 1732825 元,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75599 元。赵文贤辩称涉案房屋不属于遗产,是其出资购买,赵父仅代为持名,同时认为评估价格过高未考虑回迁房情形,且若房屋为遗产,赵文斌尽到更多赡养义务应多分,其同意按评估价给予赵文斌等每人 20%折价款。
二、法院查明事实
赵父与赵母的家庭关系及死亡时间如前所述。涉案房屋现登记在赵父名下,登记时间为2010 年 7 月 27 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为 2004 年 9 月 8 日。拆迁资料显示,赵父于 1998 年与 M 公司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一系列协议,经历了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等过程,后因建设单位变更等原因,安置房屋调整为涉案房屋。赵文贤提交《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显示其于 2001 年因拆迁获得补偿款,但赵文斌等对该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出资及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诉讼中经评估,2022 年 7 月涉案房屋总价 693.13 万元,赵文贤对评估报告不认可。
三、裁判结果
1. 涉案房屋归赵文贤继承,赵文贤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向赵文斌、赵文霖、赵文涛给付房屋折价款 1732825 元。
2. 驳回赵文斌、赵文霖、赵文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一)涉案房屋归属及继承份额确定
1. 借名买房关系认定
赵文贤主张与赵父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应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其仅提交的《货币补偿协议》只能证明自身获得拆迁补偿款,无法直接证明与赵父之间有借名买房的合意及实际履行情况,因此难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法院未采信其答辩意见合理。
2. 遗产认定及继承份额
结合涉案房屋取得时间等综合判断,该房屋应作为赵父、赵母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赵文贤虽称自己尽到更多赡养义务应多分,但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所以各继承人应均等继承。
(二)房屋分割方式及折价款确定
各方均同意房屋归赵文贤所有,在此基础上,赵文贤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赵文贤虽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评估程序违法、方法不合理、依据不充分,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该报告。法院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值计算折价款,赵文贤应按此向赵文斌、赵文霖、赵文涛分别支付 1732825 元。
(三)房屋占有使用费争议
在房屋实际分割前,其属于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各继承人均有居住使用权。赵文斌等在诉讼前未明确向赵文贤提出房屋占有使用主张,无法证明赵文贤恶意单独占用,所以法院未支持赵文斌等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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