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三重一大”改革主要涉及国企改革的两个部分,第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党的建设,理清国企党建与企业经营的关系。第二是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更好的梳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与职责。
下面,本文就国企“三重一大”改革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一、什么是“三重一大”?
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提出“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包括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党委会前置讨论?
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规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也提出,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这意味着,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在决策前,均应由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
此外,有一些股东认为子企业只设有党支部或党总支,未设党委会,党支部(党总支)不具备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前置研究讨论权,这样理解是片面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均明确提出: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三、“三重一大”事项都是由谁做最终决策的?
(1)股东(会)决策。《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行使以下11项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上报股东决定(审批)的事项均应纳入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且决定权限在股东(会)。
(2)党组织决策。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企业党的建设等属于重大决策实行范畴。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事项的意见或方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以及重要人事任免,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加强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群团组织工作等。(3)董事会决策。从《公司法》以及公司治理相关政策文件来看,赋予了董事会较大的决策权限。“三重一大”事项中除去需要股东(会)决策的事项、党组织决定的事项,其余“三重一大”事项均可由董事会来决策。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公司三年滚动规划;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检查、评价;公司涉及企业稳定的重大问题的处理;公司较大生产安全、环保事故(件)处理,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等。经理班子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公司是否设董事会。如果公司设有董事会,经理班子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所扮演的角色更多的是拟订,而非决策;如果公司只设执行董事未设董事会,许多应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则需要经营层共同参与,进行集体决策。
(4)职代会应审议。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重大改革改制改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公司薪酬制度(方案)及绩效考核制度(方案);公司中长期激励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四、“三重一大”事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国企的股东是全体国民,各级国资委代表当地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所以国企的股东执行上就是国资委,而国资委作为股东实际履行股东职责很有限,更多是将管理下放到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层,这就造成股东监管缺失。
二是一般国企负责人都是一岗双责,比如既是董事长又是党委书记,且董事会成员很多又是党委会成员,所以执行上,容易将党委会前置讨论替代董事会决策,或者党委会讨论完,董事会仅是走流程。甚至部分单位将不满足“三重一大”事项的也放在党委会讨论并决策,理由是避免违反“三重一大”原则。
三是部分国企董事会形同摆设,经理层决策替代董事会,本应董事会决策事项,经理层直接越权决策。
上述问题本质上是没有理清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范围,这里边的核心是董事会,把控好董事会与党委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明确责任边界,才能构建起公司治理体系。
要打造好董事会,就不能将董事会成员与党委会、经理层的人员高度重合,解决方式是使用外部董事,且外部董事不能应占多数,这样董事会与另外两会就不是同一批人马,职责就能分开,做起来也才能更规范。
来源:浩达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