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复死”震醒欧美,暴露一个最深层的矛盾

科学欧呀 2025-02-23 08:38:31

导读:当地时间2月20日,白宫新闻发布会介绍特朗普“重返白宫一个月以来取得的成就”,其中提到的“特朗普恢复死刑”,引发广泛关注。今年1月20日就任后,特朗普就已签署行政令重启联邦层级的死刑执行。这一举措引出长期以来的一场激辩:到底要不要废除死刑?社会背景对死刑存废有何影响?

本文研究发现:欧美在死刑议题上有着深层裂痕。冷战期间,欧洲通过建构“废死即人权进步”的叙事,将自身塑造为道德高地;冷战后,美国则以联邦制下的民意自治抗衡欧洲的价值输出,形成“死刑主权论”对抗“废死刑人权论”的格局。美国学者揭露了欧洲将地方性的死刑废除故事纳入普遍性人权话语之中的政治过程,并就美国的特殊国情解释了为何美国保留死刑,侧面为死刑的地方主义辩护。双方较量背后,是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精英民主与大众政治、普遍主义与本土主义的价值撕裂,更是西方中心主义国际法体系的内部分化。

欧美的分歧暴露了西方人权话语体系的结构性矛盾:欧洲依托精英决策机制强行废除死刑,美国则坚持大众民主导向的死刑民意。双方较量加速了国际法领域的去中心化趋势——所谓“普世人权”日益显露出其地域性、阶段性与工具性本质。当前,国际人权话语权争夺已进入“后西方”时代。欧美死刑之争表明,任何普世化尝试都无法消弭文明根性差异。中国需以更富历史纵深与文明自觉的视角,将死刑讨论从“接轨国际”转向“主体建构”,在守护司法主权与探索科学治理的平衡中,推动我国死刑改革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前进。欧亚系统科学研究会特转发本文,供读者思考。本文原刊于《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普遍” 的还是 “例外” 的:欧美死刑之争的话语解构与启示文|史佳楠来源|《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特朗普在集会上呼吁对杀害美国人的移民判处死刑。▲ 图源:Reuters

1 问题的提出

自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延续两百多年。废除死刑的经典论据包括死刑是一种残酷的刑罚、与人道主义精神背道而驰,死刑不具备威慑功能,终身监禁等替代性措施同样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死刑具有不可挽回性以及错判误判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等。我国自20世纪末也掀起了死刑存废的辩论,许多学者虽然在原则上支持我国未来废除死刑,但同样解释了我国当下保留死刑的原因。比如储槐植认为,复杂的社会治理现实使得我国保留了死刑这种严厉刑罚措施;陈兴良认为废除死刑是需要成本的,我国社会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水平,因此现阶段保留了死刑;刘仁文则认为,中国的死刑保留与我国的制度惯性与民意文化息息相关;张明楷认为,尽管未来废除死刑是趋势,但我国当下保留死刑对震慑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意义。尽管死刑存废都有各种各样的理由,但是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却值得我们警惕,即:废除死刑是一种普遍人权要求,保留死刑与人权理念相背离。

事实上,死刑存废与普遍人权叙事产生关联是近一百年才发生的事情。废除死刑成为一项普遍人权话语与欧洲的政治操弄密不可分,中国对死刑人权话语的继受则与20世纪末以来的法律移植运动密切相关。废除死刑在全球产生如此高的影响力是欧洲大力推动的结果。首先,率先废除死刑的欧洲国家通过政治与经济影响力对与西欧有密切贸易往来的东欧国家和欧洲曾经的殖民地国家施压,使得许多国家出于政治考量废除了死刑。其次,欧洲借助在国际平台中的影响力,将其废除死刑理念体现在一系列地区以及国际组织条约中。最后,欧洲将废除死刑与普世价值观绑定,对保留死刑的国家不断批评施压,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完全废除死刑。现如今,在欧洲的语境中,废除死刑似乎成了一种普遍人权叙事,保留死刑仿佛就站在了人道主义的对立面,但事实并非如此。诸如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仍保留了死刑,并对欧洲的价值强加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回应。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其背后体现的是不同的正义观。具体而言,不同的政治文化传统、社会观念以及社会治安环境使得不同文明、不同国家看待惩罚的角度不同,这种差异性决定了一国是否适用死刑。欧洲试图通过人权外交在全球废除死刑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基础,注定难以实现。

欧洲国家以普遍人权之名干涉一国死刑存废的政治目的昭然若揭,每当欧洲国家在国际上批评我国的死刑制度时,我国的外交官员总要不厌其烦地为我国死刑制度进行辩护。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我国学界却鲜见这方面的学理回应。同样是保留死刑的国家,美国学者不仅热衷于在死刑问题上与欧洲学者展开辩论,而且还在死刑问题上提出了美国死刑例外论,通过分析美国特殊的国情体制、文化背景等为美国死刑制度进行辩护。美国学界对欧洲废死普遍主义叙事的回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通过研究欧洲死刑废除的历史来揭露欧洲死刑普遍话语建构的政治性;二是通过对美国死刑的特殊制度背景、文化氛围、政策线索的分析,指出美国死刑的本土性特质。虽然美国的死刑例外论与美国优先政策不无关联,但我们更应该看到欧美之间关于死刑存废之普遍与例外争论的背后,是关于人权话语权的争论,以及所体现的欧美内部价值理念的分歧。从更宏大的背景来看,这是对长久以来国际法领域的西方中心主义的一次内部分解。充分挖掘欧美死刑之辩背后的政治问题,有助于认清死刑讨论的本质面貌,促进中国学界对整个死刑问题的跨文明、跨学科思考。

2 欧洲死刑废除的普遍主义建构及其政治目的

美国学者对来自欧洲批评的应对包括“破”与“立”两个方面。其中,对欧洲死刑废除之普遍主义叙事解构是通过追溯欧洲死刑废除的政治过程以及揭露欧洲死刑废除的政治性质达成的。在哈梅尔看来,欧洲的死刑废除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与欧洲特殊的历史经历相关,包括政治革命、法西斯统治、二战经历等。这些特殊的经历使得欧洲对非正当程序剥夺人的生命的行为心有余悸,死刑的废除也恰恰发生在欧洲国家战后左翼政府重建国内民主与自由时期。另一方面,欧洲的死刑废除与其价值领袖定位密切相关。欧洲试图包装其文明标杆的形象,以此来输出其价值理念。欧洲独特的精英民主制度使得欧洲的死刑废除会相对容易得多。这种死刑废除叙事经过欧洲自身价值领袖形象的自我树立、对欧洲殖民地国家的影响以及通过地缘政治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最终促使许多国家废除了死刑。也就是说,欧洲死刑的普遍叙事建构是与价值殖民和地缘政治博弈密切相关的政治过程,并非欧洲所宣扬的废除死刑是普遍的国际潮流。(一) 欧洲废除死刑的普遍主义建构历程

二战后,在自由派精英的主导下,欧洲主要国家发起了一场废除死刑运动。欧洲废除死刑共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废除死刑观念成为精英阶层共识,精英阶层有意识地宣扬废除死刑的观念;其次,精英阶层主导与控制政府机构死刑政策制定的过程,并在欧洲主要国家之间形成同侪效应(peereffects);最后,地方性的死刑废除叙事借用欧洲核心国联盟的自身影响力与国际组织平台向欧洲外溢,形成一种多数主义假象,并掩盖这一过程的价值殖民主义性质。

1. 观念形成:精英阶层形成对废除死刑的共识

在Hammel看来,精英群体接受废除死刑思想并形成共识是废除死刑进入政治议题的关键前提,这也是欧洲开启废除死刑之路的第一个步骤。欧洲的重要政治特征是在决策机制上精英群体与普通民众的分离。为了区别于普通民众,欧洲精英群体更愿意以新思想作为自身与普通民众的区别。早在18世纪,贝卡里亚就提出了废除死刑的思想。到19世纪中后期,废除死刑思想被欧洲精英群体视为一种上流社会、文明群体的进步标志。这一群体的常见成员包括国会议员、政府成员、法学教授、社会学学者等。之后,部分律师和作家也加入了这一群体,这一群体的形成为欧洲的死刑废除积攒了人力资源。在欧洲的精英群体看来,他们与普通民众对犯罪的看法存在巨大差异,而且媒体的不当报道使得民众与精英的价值观念日益相去甚远。在这种背景下,欧洲政治精英将引导与塑造民众的价值观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废除死刑观念就是他们区别于普通民众的标志,同时也是他们着重向民众宣扬的进步观念。这种精英引导大众的观念为欧洲精英群体反大众民主的决策方式提供了价值观上的支持,这也解释了为何欧洲在多数民意支持死刑的情况下仍废除了死刑。

2. 付诸实践:精英群体对死刑废除过程的控制

政策控制是欧洲精英群体进行死刑废除的第二个步骤。在Hammel看来,欧洲的政治决策机制将刑罚政策的形成过程与公众意愿隔离开,这是欧洲能在多数民意支持死刑的前提下从制度顶层废除死刑的关键;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的政治制度架构允许甚至要求刑事司法政策要考虑公众舆论。由于欧洲精英群体遍布议会等决策机构以及行政部门等执行机构,他们可以较为精确地引导和控制死刑政策的讨论、表决、执行等过程。喻贵英曾指出,西欧废除死刑的模式是当左翼党取代右翼党执政后即颁布废除死刑令,在这些国家,废除死刑令属于议会多数通过的结果,没有任何中间环节的阻挠。在Hammel看来,这种专家主导的传统欧洲刑事司法政策模式起源于专制主义,并在欧洲政治向现代议会民主制的过渡中幸存了下来。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改革可以较为迅速地进行,当然,缺陷就是民众参与度明显不足。无论如何,欧洲主要国家在精英群体的主导下相继废除了死刑。

加兰德(Merrick Garland,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前美国司法部长)指出,欧洲社会全面废除死刑始于20世纪60年代,受到自由主义、福利主义等左翼政治思潮的影响,死刑在政治精英眼里逐渐演变为“极其过时和非法的”刑罚方式。其结果是,英国、德国、法国、葡萄牙、西班牙等欧洲主要国家相继废除了死刑。欧洲主要国家废除死刑还深深影响了其邻国与旧殖民地国家的死刑废除。在Hammel看来,死刑废除运动在欧洲取得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20世纪80年代末制定的要求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废除死刑的一项政策,这项政策不仅通过地缘政治给相关国家施加了压力,而且还为废除死刑运动创造了便利。例如,立陶宛和波兰等国家的精英群体可以通过将责任转移到欧洲委员会来推行一项不受本国民众欢迎的政策。最终,欧洲大部分国家在短期内陆续废除了死刑。

3. 向外扩展:欧洲废除死刑的外溢效应

亨廷顿曾指出,不存在所谓的普世价值,流行的价值观只不过是强势民族国家物质文明的一种外溢。在死刑问题上,随着废除死刑正式成为欧洲作为一个政治实体的战斗口号,反死刑运动迅速成了欧洲推动的一种国际运动。在这种运动中,区域性的、国家层面的意识形态结构和潮流被纳入人类进步的普遍叙述之中。欧洲的全球废除死刑运动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将废除死刑与人道主义、人类文明等价值绑定;其次,发挥其地缘政治和宗主国影响力,在一些与欧洲关系密切的小国中废除死刑;最后,借助其对国际组织的影响力并以前述局部性废除死刑为基础,推动全球性的决议和文件的产生,进一步巩固废除死刑的成果。对于许多二战后成立的国家而言,废除死刑是通过普遍人权观念和法律移植运动传入其国内的。这一过程中,废除死刑兴起的政治过程被忽略。齐姆林指出,“晚近兴盛的国际死刑运动之人权视野,不是西欧国家终结死刑执行斗争的产物,而是废除死刑胜利的一种后遗效应(aftereffect)”。起初,在法国等国家废除死刑之前,死刑在欧洲的论述还是民族性的,局限于本国内部,齐姆林称之为狭隘的乡土主义观念(parochialism)。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了一段时间后,欧洲才将废除死刑与国际人权绑定。在推动一些关系密切的国家废除死刑后,欧洲开始着手以国际组织作为舞台在全球推动废除死刑,它们的目的是希望把废死主义视为一种跨国规范、一项人权原则,使其得到全世界所有国家的遵守。在彼时的欧洲影响力下,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反死刑规定被纳入越来越多的人权公约、跨国条约和国际法。例如,1983年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第6号议定书和2022年通过的第13号议定书明确规定禁止死刑。在欧洲的推动与联合国的多数决投票机制下,欧洲的废除死刑运动最终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得到了体现。借助联合国机制,死刑废除运动由欧洲遍及全球。至此,欧洲树立了以国际人权为名的死刑“正统”立场,并不断地向保留死刑的国家施压。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出,欧洲对待死刑的态度在最开始只是国家层面的意识形态结构和取向,但通过人权话语的包装后,死刑废除最终被宣扬为人类进步的标志,并逐步纳入了普遍叙述之中。更有学者明确指出,欧洲的全球废除死刑运动是一种价值观的强加,是一种在价值理念方面的新殖民主义。

(二)欧洲建构死刑废除普遍叙事的政治目的

欧洲为何千方百计、大费周章地将死刑废除推向国际层面呢?这与欧洲维护其价值领袖地位的背后动机密不可分。在这种动机的驱使下,欧洲废除死刑不再被描述为个别国家的政策决定,而是对源自欧洲独特的知识遗产的现代欧洲价值观的深刻肯定。这也意味着,同样视美利坚信条为建国之基的美国势必要与欧洲展开一场价值领袖之战。尽管欧洲把死刑问题归纳为人权问题,并包装成一个政治问题四处进行兜售,但是欧洲的死刑废除之路却和人权问题无甚联系。从前述欧洲死刑废除历史可以看出,欧洲在死刑废除与普遍主义价值的衔接上存在着严重的价值嫁接与价值殖民问题。究其本质,欧洲在死刑问题上的政治操弄反映的正是其欲在全球层面扮演价值领袖的野心。这种野心试图通过对自我光辉形象的树立和对人权问题的解释权的掌握来达成。

1. 死刑背后的欧洲价值领袖战略

经典的死刑讨论中,死刑是否构成残酷刑罚(施加不必要的痛苦)、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报应主义是否仍然必要等经典议题并无定论。虽然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反对死刑的思想家提出了一系列论述,但卢梭、康德等思想家也提出了极具分量的支持死刑的观点。从国家主权的一般原则来说,欧洲国家根据自身的政治实践选择废除死刑并无不妥,但将这种地方性实践假以普世价值之名来对他国加以施压则是一种霸权与殖民的行为。这背后反映的正是欧洲的价值殖民与政治野心。欧洲的普世价值领袖地位塑造与其全球领导力的政治野心密不可分。要想维持欧洲的世界地位、改变欧洲在国际上的颓势,欧洲内部首先要走向团结。这种共同体的联盟策略是对内建构一个政治文化共同体,用来打破民族国家间的藩篱,同时对外通过普世价值的构建来塑造自己价值领袖的地位。死刑正是该策略的突破口之一。废除死刑甚至被看作是一整套以人权、民主和法治为标志的价值观的一部分。在这一过程中,欧洲人的“高贵”身份是通过对他者的否定来构建的,即以自身的价值作为正统,否认那些与自身不一致的价值选择,以此来标榜自身的先进性。在欧洲精英的话语中,反对死刑已经从单纯的政策立场转变为“欧洲人”的构成要素:关于欧洲废死主义的叙述统一了欧洲人民和机构的命运和情感。这些叙述将欧洲的立场呈现为一个在领土和历史上都具有说服力的共同体的共同价值的自然结果。欧洲对废除死刑的拥护,被认为是欧洲战胜野蛮的结果和对文明未来的保障。在这个未来中,没有死刑的世界被标榜为欧洲的成功故事之一。在欧洲政客自己眼中,推动全球废除死刑是一种高大光辉的人道主义行为,但是在其他国家尤其是小国看来,欧洲的行为却是赤裸裸的新殖民主义的表现。在联合国的死刑辩论中,许多有着动荡历史的国家将废除死刑的压力解释为新殖民压迫。虽然许多内部并不稳定的国家意识到了废除死刑对国内有效的犯罪控制带来的破坏,但是为了获得欧洲主导的国际体系的认可和支持,这些国家还是废除了死刑。通过一系列这种政治利益交换的如法炮制,废除死刑的国家不断增多,不过,一些大国以及与欧洲经济利益关系不太密切的国家并没有受到影响。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国力的悬殊,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在国际舞台上抵御欧洲这种价值殖民主义的侵略。Johnson通过比较美国和日本的死刑保留指出,足够强大的政治与经济实力来抵御外在压力是一国死刑保留的重要支撑因素。这也意味着死刑废存问题正转变为国际舞台上的政治博弈。正如加兰德指出的那样,在保留死刑的国家眼中,保留死刑是对西方某些国家居高临下地灌输其价值体系的拒斥,意味着不承认外国价值体系的优越性。在这些国家看来,保留死刑非但没有使人感到尴尬,反而成为一种荣誉,一种国家实力和决心的表现。保留还是废除死刑是一国内部的司法问题,司法问题不能被国家间的政治所裹挟与遮蔽,更不能被意识形态所压迫。这对我国的死刑问题讨论具有很大的现实启发意义。

2. 人权话语之争:欧洲对美国的死刑批评本质

欧美之间的死刑争论不同于死刑的存废争论,因为任何国家国内都有死刑存废的争论,而且争论的主题一般集中于死刑在道德上是否必要、死刑是否具有威慑作用、死刑的效益与成本、死刑的象征作用、死刑与民意的关系等。如果将欧美之间的死刑争论简化为死刑存废之辩,那只需要列举欧洲国家国内支持废除死刑的理由以及美国国内要求保留死刑的理由即可。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的。事实上,欧美之间关于死刑的争论已经以国家的形态演变为一场价值之战、话语权争夺之战。死刑的存废之争只是表象,背后代表的是欧洲与美国之间价值与利益的分歧。既然欧洲在经济、军事等众多领域已经丧失优势,那么欧洲就要另辟蹊径。20世纪70年代,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欧洲废除了死刑,而美国依然在频繁适用死刑。对欧洲而言,在死刑问题上与美国争夺人权话语再合适不过。在这个意义上,欧美之间死刑争论的已不仅仅是抽象的死刑,而是谁是西方文明价值观的代言人。在这场争论中,美国频繁适用死刑的景象极大地提高了欧洲在废除死刑“事业”上的光辉形象。

在Hammel看来,欧洲废除死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欧洲在二战后试图与美国保持一定距离,尤其是通过对死刑的态度将美国描述成一个严苛刑罚的国家,从而让民众在情感上疏远美国。在这种策略中,欧洲的媒体起到了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尤其是在乔治·沃克·布什执政时期,欧洲对美国死刑的报道侧重于描述被告家人的痛苦感受、被告的生平遭遇以及恶劣的拘禁条件,努力刻画死刑给人带来的痛苦以及死刑的不必要性。在这种刻画中,欧洲自认为有着秉持人权理念的高大光辉形象,而美国则被视为严苛刑罚的反面例子。欧洲因为废除了死刑,所以可以大肆宣扬自身对人权的尊重,从而在国际社会上树立一个比美国更加先进与温和的形象。

3 美国学界对欧美死刑争论的本土主义回应

美国学界为美国死刑辩护的理论被称为美国死刑例外论。准确地说,美国在死刑问题上的例外是欧洲中心主义语境下的例外。在美国,关于死刑问题的讨论本身就存在不同的声音,这种讨论基本可以划为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分歧。尽管在立场上自由主义更加倾向于支持废除死刑,保守主义倾向于支持保留死刑,但是在死刑存废的普遍主义与地方主义争论上二者又达成了某些共识。事实上,关于美国死刑例外论的种种解释围绕的正是美国死刑的地方主义问题(或本土主义问题)。

(一)美国死刑的地方文化视角

地方文化视角是美国死刑例外论中一种认可度较高的解释,这一视角下的代表性观点包括齐姆林的南部文化视角。齐姆林从美国南部州独特的制度文化视角解释了美国为何保留了死刑。齐姆林并不认为美国死刑例外论是理所当然的,因此他对美国死刑例外论的解释是基于接受美国死刑例外论的前提并试图解释它的论点。美国并非所有的州都在适用死刑,因此要想理解美国的死刑制度就必须从美国的联邦制度谈起。美国典型的联邦制结构使得死刑的讨论充满了复杂性。当我们谈论美国保留死刑时,并不是指整个美国都在适用死刑,而是指美国联邦层面确认了死刑的合宪性而且有半数以上的州仍在适用死刑。因此美国死刑例外论必须放在把美国看作一个整体的语境中才有意义,而且联邦制下州与州之间的这种差异本身也是一种美国死刑的特别之处。在齐姆林看来,南部州特殊的地方文化为美国死刑的保留提供了土壤。

1. 南部州私刑文化与义务警员传统支持保留死刑

齐姆林认为,美国南部州对死刑的狂热主要是源于义务警员的传统和死刑文化。义务警员价值所形成的义务警员制度是南部各州对“治安维持性价值观”的承诺的体现。义务警员价值指的是“一种让公民明确认定刑事罪犯为社区之敌人而非社区之成员的观念”。在齐姆林看来,治安维护者的价值观之所以支持死刑,是因为他们将其视为服务受害者的地方要务,而不是国家权力和人权问题。他的回答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美国的死刑起诉已经成为“私有化”的关系,这种关系强调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控诉,而不是国家对一个人的制裁。这意味着在义务警员价值观影响下,死刑不再强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即公权力对私人的约束和管控。相反,死刑成了私人对他人侵害行为的救济。死刑诉讼被重新概念化为政府提供给犯罪受害者的亲属的“一种服务”,而弱化了传统公权理论中“国家”的一面。另一方面,美国南部州长期以来义务警员制度有潜在地作为社会控制形式的杀人狂热倾向——将犯罪分子作为敌人进行消灭,这是南部州死刑保留民意支持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结合托克维尔对美国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的义务警员价值与大众主义价值息息相关。这种价值是美国建国的根基,建立在民众看待自身与国家的关系之上。在美国人眼中,惩治犯罪与每个公民自身利害攸关,因此民众愿意在提供犯罪证据、擒拿罪犯甚至处决罪犯上提供帮助。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在欧洲,罪犯是个使出浑身解数躲避官府的倒霉蛋,在犯罪治理中,民众只是看客”。由此可以看出,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和参与造就了美国南部州的义务警员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将罪犯看作是人民的敌人,而欧洲则将侵犯隐私权的公权力组织看作人民的敌人。这种不同的敌我关系建构决定了是否保留死刑。

2. 种族歧视助长了对死刑的支持

如果说义务警员传统是对美国大众主义的欣赏的话(尽管齐姆林本人不这么认为),那么死刑文化则是对美国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问题的揭露。在Kaplan看来,美国的种族政治是美国死刑的一个关键特征。这一要点解释了美国为何保留死刑,同时也解释了美国死刑为何是如今这幅景象。死刑文化源于政府不作为的传统,这种传统表现为政治理念上的小政府观念以及刑事诉讼领域中执行力的不足。死刑文化在美国南北战争后(尤其是废奴主义时期)成为了南部白人对黑人犯罪宣泄不满的工具,因此带有深深的种族歧视烙印。在当时的社会大背景下,白人不愿意承认黑人的平等地位,而且黑人犯罪率居高不下。于是,在针对黑人犯罪者实施私刑过程中,南部白人既在表达对黑人犯罪的痛恨,也在宣示对曾为奴隶的黑人的主人地位。值得注意的是,义务警员传统一定程度上为死刑正当化进行了掩护。在美国,死刑审判是法院的工作,而死刑执行则是政府的工作。在治安维持者价值观浓厚的地区,选民的意志会直接影响到对选民负责的州政府。美国南部州死刑中的这种地方主义特点与刑事理念中的大众主义理念密不可分。在义务警员制度中,并非没有公权力来规制犯罪、执行死刑,而是刑事理念中的大众主义影响力超过了正当程序价值,以至于连公权力都要对这种民间的刑事执行文化做出让步。大众民主与刑事自治文化主导南部州死刑本身虽无太大问题,但这种文化一旦与种族歧视结合则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美国南部州有着漫长的蓄奴历史,这种种族歧视文化直接使得美国南部州的死刑文化越来越扭曲与怪异。如前所述,基于黑人的高犯罪率,死刑成了美国南部州白人宣泄不满的工具,在实践中甚至成了打击报复黑人的手段。这种在死刑方面针对黑人的不公正适用使得整个司法系统越来越难以忍受。伴随着民权运动的推进以及有色人种协会的努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出手干预。他们想通过司法审查来纠正死刑审判中的种族歧视,但结果并不理想。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死刑的干预本质上是对种族歧视的调和。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视保护弱势群体为己任,但其依旧对联邦制下的地方主义做出了让步。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齐姆林对死刑本身并无太多好感,事实上其本人是一个废除死刑的支持者,但支持废除死刑并不代表认可欧洲关于废除死刑的普遍主义叙事。齐姆林看来,从废除历史来说,美国部分州在欧洲之前就废除了死刑,所以欧洲所谓的废除死刑先驱的形象并不能站住脚。此外,他还专门研究了欧洲废除死刑的政治性过程,指出了欧洲将废除死刑与人权价值绑定的政治诡计。从整个联邦制以及南部州的文化来看,齐姆林也深知在美国废除死刑之不易。

(二)美国死刑制度的文化视角

1. 美国制度的文化特点

对于美国死刑的本土性特点,加兰德有专门的研究,并将美国的死刑制度称作特殊制度(peculiar institution)在加兰德看来,欧美之间的死刑差别包括死刑制度的差别以及死刑背后政治文化差别。其中,加兰德尤其强调了美国的政治文化特点在死刑中的作用。首先,美国的州具有多样性与分散性的特点,且地方主义观念浓厚。这使得美国各州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保留死刑,也使得各州之间的死刑制度大相径庭;其次,大众民主政治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特点,这决定了美国各州及各州人民在死刑问题上的主导性;最后,在加兰德看来,暴力、种族歧视和阶级分裂的社会背景是美国死刑的另一个重要决定因素。美国的此种社会结构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死刑问题复杂性。总而言之,美国独特的政治制度决定了美国死刑“政治问题司法化”的讨论与处理方式,独特的政治价值理念决定了在死刑问题上对民意的尊重,而独特的社会文化背景则决定了死刑的改革方向。

2. 美国死刑已成为美国社会文化的一部分

在众多关于美国死刑的研究中,加兰德的重要贡献是,他专门强调了死刑在美国文化中的适应性对美国死刑保留的重要作用。这种适应性一方面暗示了死刑与美国社会盘根错节的关系,另一方面解答了弗曼案之后“死刑在美国成了什么”的问题。在美国人的理念中,美国的死刑是有效的、象征性的以及不断演化的。这种思考方式塑造了美国的死刑文化,限制了美国死刑的讨论方式,弱化了死刑在生与死方面的生物学意义。首先,在这种新的文化氛围中,美国人用死刑辩论仪式代替了曾经的公开处决仪式。死刑变成了一种描述性场景,且更加抽象化,原先公开执行的威慑作用如今已很少提及。其次,死刑决策机制的大众主义倾向使选民和观众获得了决定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能力。最后,死刑卷入了文化冲突,对死刑的支持被视为对原教旨主义宗教、传统价值观和南部生活方式的尊重。这些文化氛围和讨论框架将死刑深深嵌入到美国政治文化生活之中。总之,在加兰德看来,正是美国特殊的制度架构、价值理念、文化背景以及不同群体讨论、适应死刑的方式决定了美国的死刑制度。这种死刑的特殊保留充分说明了死刑的地方性,而委婉地否定了欧洲对待死刑的普遍性叙事。

(三)美国死刑的价值差异之维

1. “降格”观念在欧美刑事哲学体系中的不同理解

Whitman从欧美之间的价值理念差异角度解释了美国死刑例外论。Whitman从比较法的视角指出,欧美在刑事制度取向的差异主要是基于“降格”(degradation)观念在欧美刑罚中的不同重要性以及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和能力在司法政策塑造方面的不同作用。“降格”的字面意思是降低一个人的地位,将其视为低人一等;“退化”是它的词源,其原始含义包括通过评价和制裁他人,让他人感到自卑、削弱、堕落等。当代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坚定地认为,罪犯不能被贬低——他们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有尊严。美国则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美国的刑事判决中经常涉及剥夺犯罪分子的部分甚至全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对“降格”的不同理解背后所折射出的是欧美看待平等的不同方式。具体而言,欧洲的荣誉精神和历史上的等级观念使其将死刑看作是一种对生命的“降格”。也即,死刑不仅是一种报应与惩罚,更是对作为荣誉载体的人的贬低,使被判处死刑的公民失去了平等地位。而美国则对刑罚度中的平等有不同的理解。美国在刑罚制度中的平等观念接续了康德的义务论哲学,在这种平等价值观中,接受死刑正是一种认可自身义务能力的表现。与欧洲相反,死刑在美国代表的不是对生命权的亵渎,而恰恰是一种对人格能力的肯定——一个道德上完整的人对自己的过错担负相应义务的能力的肯定。尤其是,当一个人无论贫穷还是富有都平等适用死刑时,所有人人格上、政治上的平等得到了最佳体现。一个人承担死刑是对其之前严重犯罪行为的义务履行,对一个人义务能力的承认才是保有其尊严的前提。

2. “降格”的不同理解反映的是不同的平权历史

在Whitman看来,对平等价值的比较还要放在更大的司法政治与历史背景中去理解。首先,Whitman认为是否保留死刑只是欧美之间刑事司法差异的一个表象,其本质是温和(mild)司法与严厉(harsh)司法的政治差异。其次,Whitman指出,欧洲的平权路径是赋予平民和贵族一样的地位。但在美国,平权方式与欧洲正好相反,美国实现人人平等的方式是取消部分人的特权。Whitman认为,尽管美国有奴隶制的历史,但美国人没有欧洲人的顾虑。对于这一点,其实托克维尔有不同的看法。托克维尔指出,欧洲只有庶民,而没有公民,因为欧洲普通民众对国家命运毫不关心,也不参与国家的重大变革。“他们认为这些事情跟他没有任何关系,认为它们应该由我们称为政府的那个陌生权力来处理。”与其说欧洲是通过“抬格”的方式使得公民地位得到提升,倒不如说欧洲的权力从未下沉。这使得公民成了荣誉贵族,却缺失了作为人民最根本的主人翁意识与公众参与热情。这一讨论背后透露的本质依旧是欧洲的政治精英问题。精英政治使得精英群体与民众处于二元对立之中。在欧洲民众眼中,死刑不是对共同敌人的流放与剔除,而是精英群体代表的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Whitman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且极力为美国的种族歧视制度掩护,这使得其理论有着难以克服的瑕疵。

4 西方文明的内部嫌隙:欧美死刑话语权之争的本质

事实证明,欧美尽管合作密切但并非铁板一块,尤其是在话语权的争夺上,欧洲一直不甘于做美国的附庸。范恩和切尔尼洛指出,二战后的欧洲曾设想通过一整套价值观的推广营造一种“新世界主义”(the new cosmopolitan),构建一种基于人权和民主的新兴全球秩序。在“新世界主义”的全球化想象中,涉及死刑等基本人权问题时,国际法将优先于国内法。因此,如果欧洲认为死刑违反普遍人权应当被废除,那么欧洲就可以以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逻辑去给美国施压,要求美国废除死刑。显然,美国对这种“新世界主义”的想象并不买账。欧美关于死刑的分歧不仅源自西方文明内部的不同政治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人权话语的争夺。

(一)文化的冲突

正如Kleznfeld指出的那样,欧洲与美国在死刑问题上的分歧,不仅仅是政策上的不同取向或实践上的分歧,而且是两种文化的冲突。在死刑问题上,欧美之间的价值分歧是美国不认可欧洲的普遍主义叙事并对其进行批判的原因之一。这种价值差异既包括传统的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分歧,也包括自由主义内部的分歧,比如对民主的不同理解以及在刑事理念上温和与严厉的差异。价值分歧的背后其实是对国际话语权的争夺,甚至是文明的内部冲突。欧美的共同特点是内部长期存在着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价值对立。由于社会背景的不同,欧美在自由和保守的历史转换上并非亦步亦趋。在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价值区分上,正如前述所言,欧洲在死刑废除的时期刚刚经历了战争的洗礼以及法西斯的统治,死刑的废除节点刚好处于欧洲战后重建民主自由时期。相关研究表明,欧洲主要国家的死刑废除正是在左翼政府的主导下完成的。可以说,欧洲的精英主义主导了死刑的废除。而美国恰恰相反,美国死刑争议最大的时期正好处于自由主义衰落、保守主义兴起的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期,可以说保守主义思潮与保守主义政权对死刑变革的影响很大。而且,这种影响是彻底的,从执政党到联邦最高法院再到民众,都受到了这种思潮的影响。“法律与秩序”主题的风靡正是这种影响力的表现。“法律与秩序”的社会理念要求从严惩治犯罪、维护治安,而死刑的保留正契合了这种对暴力犯罪从严治理的社会理念。总之,欧洲的死刑废除为自由主义思潮主导,而美国的死刑保留则深受保守主义思想的影响。欧洲与美国在价值观上的另一个重要分歧是对民主的不同理解,具体而言是对精英民主与大众民主的分歧。虽然很难说美国就是一个完全的大众民主国家,但是与欧洲相比,美国的决策机制受大众民主的影响要深远得多。不仅美国州一级的政府承诺对选民负责,而且被视为具有反多数主义倾向的联邦最高法院也受到民意的影响。在美国关于死刑问题的研究中,尽管解释死刑的角度与方法不一而足,但是多数学者都同意民意在死刑问题中的重要作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斯卡利亚曾在一份判决中指出:“批评美国死刑的国家是虚伪的,……如果民主意志占上风,这些国家仍然会恢复死刑。”换言之,美国重民意而保留了死刑。

(二)人权外交背景下的话语权争夺

冷战后,欧美人权外交大行其道,许多欧美社会的价值观借助人权外衣开始在国际社会上流行起来。欧美人权外交尽管有许多共同利益,但是基于不同的国家战略定位、外交政策、内部制度差异等,欧美开始在人权理念和政策上出现分歧。典型的表现是欧洲的人权政策表现出了一种理想主义与普遍主义的倾向,而美国的人权政策则倾向于以美国优先、现实主义等理念作为内核。比如在Robert看来,欧美之间的人权理念分歧可以用“普遍道德”与“强权政治”进行区分。尽管欧美的人权外交都体现出了一种地方主义向全球主义转变的趋势,但是欧洲在这方面做得更加合乎“规范”,试图进行技术化处理,而美国则更多体现出一种霸权与帝国的盲目自信思维。这意味着在人权的话语权争夺上,欧洲模式会更容易推行,欧洲也因而试图在人权话语权方面与美国一较高下。欧洲和美国都自诩为先进文明和价值理念的代表。尽管二者都被指称为西方,但从文明视角观之,二者分属于同一文明内部的不同分支。亨廷顿曾指出欧洲与美国之间价值观念的分歧 ,美国死刑例外论则可以看作是对这种价值分歧的深描和具化,美国学者为死刑的地方主义辩护背后更深层次的动机是对美国社会文化价值的维护。在当今的国际舞台上,政治与经济的竞争是一种显性竞争,但与政治、经济竞争同样重要的文化竞争却隐藏在国际规范之后。西方国家试图通过将自身价值观念的全球推广来宣传自身文明,并借助国际规范行价值殖民主义之实。欧美之间的死刑辩论就是这种文明价值之战的生动诠释。欧美之间价值观念的分歧不仅解释了死刑的地方性与文化性,而且从侧面反映了在死刑问题上普世主义价值的政治性与虚假性,而这正是中国当下死刑讨论不可忽视的地方。人权外交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如何处理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从欧美的死刑争论中可以看出,死刑废除的政治化根本上是主权斗争问题。死刑的这种主权性质从过去一直延续到了现在,只不过内容发生了变化。在19世纪以前,死刑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对内的主权决定,即一国对内采取何种统治手段,是否在刑事惩罚中适用死刑。而在今天,死刑争论体现的是一种对外的主权捍卫,即能否在国际舞台上捍卫主权独立,抵制外部政治力量对主权内部事务的干涉。既然死刑是一个仍无定论的争议问题,那么强行利用国际上的多数决来干涉别国内部司法问题就是一种强权政治。在死刑问题的讨论上,许多国家都被欧洲中心主义所主导,从而忽视了死刑讨论的本土性问题。这启示我们要正视西方的死刑政治话语,积极回应这种包裹在人权外交下的价值殖民主义,坚定自身立场。

5 西方文明的内部嫌隙:欧美死刑话语权之争的本质

从欧美的死刑争论可以看出,死刑的全球废除运动是作为一项“人权事业”由欧洲推动的,只不过因为缺少了关键盟友——美国的支持,这项“事业”进展并不顺利。在其他领域,一旦美国与西方达成一致,西方的价值观就可以经过国际规范的包装在全球大行其道。从文明的视角观之,这种以西方中心主义包装的普遍主义是一种价值殖民,是一种需要警惕的非普遍人权话语。我国自20世纪末始掀起了关于死刑问题的学术讨论。在法律移植主义风行时期,欧洲的人权话语对我国死刑的学术讨论产生了重要影响。邱兴隆从道德哲学的角度对死刑本身的残酷性提出了批评意见,姜涛从法理层面、司法层面提出了死刑在程序问题上容易造成不可逆的后果,赵秉志等从生命权视角倡导废除死刑。这些讨论丰富了我国的死刑讨论视角,但也存在法律移植水土不服的固有弊端。近年来,时延安开始从文化和政策的角度讨论死刑,并逐渐肯定我国的死刑制度改革的合理性;白建军另辟蹊径,从实证角度来发现我国死刑制度实践中存在的迫切问题。但正如胡云腾指出,当下我国还不宜废除死刑,这是由我国的国情与民意所决定的。面对来自欧洲的死刑批评,我国学界要积极进行回应,从国际规范的高度就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辩护。

(一)坚定战略定位,尊重国情民意

在死刑问题的讨论上,许多国家都被欧洲中心主义所主导,从而忽视了死刑讨论的本土性问题。学者约翰逊更是直接指出,从国际视角看,死刑的废除与保留完全是一国国家能力与国内政策的体现,与死刑本身的正当与否并无关联。死刑保留还是废除,本应是人民的事业,许多西方国家绕过民意废除死刑的做法本就值得商榷。在死刑讨论的战略定位与价值取舍方面,我们要将国情与民意始终作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首要考量因素,而不能脱离实际,人云亦云。其一,注意区分文明的差异,警惕西方中心主义。当今的国际社会中,文化竞争与意识形态渗透无处不在。学界对此要保持清醒客观的认识,勿让意识形态之别和价值观念之战遮蔽死刑的讨论空间,阻塞死刑的不同话语渠道。近年来,国际关系学者充分检讨了西方的文明标准话语,揭露了以西方人权理念营造的新“文明标准”的政治性与内在矛盾性,并指出西方与非西方大国之间的“文明标准”之争应该是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树立典范的行为标准之争,而不应该将自己都经常违背和践踏的行为标准强加给他人。在法学界,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性地提出要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这启示我们在死刑问题上要以中国的实际情况作为死刑制度、死刑政策的决策依据。不同的国家看待生命权的方式、看待惩罚的方式、看待正义的方式并不相同,因此,在死刑问题上,不能忽视人权话语的地方性。欧洲率先废除死刑并不能说明欧洲的人权观就是最优解与普世答案。在死刑的讨论上,我们要以更大的文明视角来看待对待死刑的方式。

其二,充分尊重在死刑问题上的民意,妥善处理精英理性与大众理性的关系。在近年的本土化研究中,学者指出了以民意作为死刑制度选择因素的可能弊端,提倡国家积极引导民意走向科学,改造我国死刑的舆论环境。这种温和的讨论视角以理性思辨与实证研究作为基础,值得我们认真倾听。但是,在死刑的民意讨论上很难忽视的问题是:理性的精英观念如何说服普罗大众,毕竟“要不要”与“能不能”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加兰德近年反思了为何在犯罪学上精英观念难以取信于普罗大众的问题。尤其是犯罪学自诩为科学,但在刑事政策和刑法理念上,犯罪学专家的观点为何往往和民意背离而且难以取信于民众?而医学专家为何却很容易取信于民众呢?加兰德在此给出的启发性观点是:刑事政策作为社会科学具有很强的大众参与性特征(public engagement)。这种大众参与性,指的是人民身处真实的犯罪与治理社会的第一现场,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刑法治理模式来保障安全、在遭遇犯罪侵权时想通过何种方式获得正义补偿。

治理是人民大众的治理,不仅犯罪学专家具有关于刑法治理的知识,人民大众亦有。从欧洲的死刑经历我们可以看出,在欧洲死刑废除几十年后,依然保持有近半数民众支持死刑,因此想通引导民意的方式改变民众对待死刑的态度之难度可见一斑。以匈牙利为例,20世纪90年代开始,匈牙利国内不断有团体提出恢复死刑,只不过在执政党和议会精英的阻挠下,这一议题未能真正进入国家决策中心。当今世界,不同的生活阅历与思考方式造成的精英理性与大众理性之间的内在张力普遍存在,如何妥善处理这种张力同样是我们国家面临的问题。托克维尔有言,法律只要不以民风民情为基础就必定脆弱,而民风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强大和持久的力量。死刑作为一个道德与法律问题的综合体,虽不能以民意作为唯一依据,但是绝对不能无视民意,否则死刑制度就容易在民意的冲击下丧失法治的民主性与稳定性。

(二)开阔讨论视野,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死刑制度

瑞典学者Carsten曾指出,一国死刑制度的决定因素是综合性的,包括地理环境、人口规模和容量在内的物理因素,道德观念、宗教信仰在内的文化因素,国家性质、政制结构在内的政治因素,以及包括殖民历史、奴隶制等在内的历史因素等。美国学者Miethe等人也强调社会科学视角对死刑研究的重要性。当前,我国学界关于死刑讨论面临的问题依然是讨论维度偏窄。相关的讨论集中于法学内部的道德维度、司法维度和教义学维度,而在社会科学的维度中稍显欠缺。我们当下真正缺乏的是对死刑综合视野的法理学研究与跨学科讨论,我们需要倾听的是不同群体对待死刑的真实看法、不同学科讨论死刑的多维话语。因此,丰富死刑的讨论视角,关注不同群体的声音更有利于把握我国未来死刑改革的前进方向。关注不同的死刑讨论话语的最终目的是推动我国死刑改革走向更加科学的道路。在近年的死刑改革中,我国在立法上大幅度缩减了死刑的罪名,在司法上死刑的适用也更加严格,整体上死刑的适用更加散发出理性与温度。当前,我国的死刑审判复核权经过司法改革后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类案类判制度、合议庭审判制度等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制度改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本国经验为主,以域外经验为鉴,今后围绕死刑改革,我们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平衡死刑审判中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更加适合我国的死刑制度与死刑政策。我国在死刑的改革中要兼顾死刑适用中的平等与效率、正义与尊严。总之,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改革不断修正死刑的弊端,从而正确发挥死刑的功能。

6 结语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国内司法改革的推进,死刑这一问题也将引发新一波的讨论。借鉴欧美的死刑辩论并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在死刑问题上,我国首先要认清欧洲关于废除死刑普遍主义论述的虚假性与政治性,坚定战略定力与政治站位。其次,在讨论死刑时不能忽视死刑的“个别性”与“地方性”,既要关注国际动向,也要从保留死刑的国家身上汲取经验。最后,要牢牢把握国情与民意这两个关键因素,深入不同群体话语内部探寻死刑的多重维度。死刑并非不可废除,但死刑的改革必须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作为依据。总之,我们需要以更加开阔与全面的视角来研究死刑制度,推动我国死刑改革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前进。

*文章原刊于《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6卷第6期,转自“法意观天下”。

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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