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晚9时许,河南郑州,某工地的一部换了钻头的挖掘机,在原地不停在打转致使旁边的多辆汽车受损,场面非常吓人。就连一名上前劝阻的工人,也因此而死亡。最终,在劝说无效后,警方果断将机器人上的操作员击毙。
现场视频显示,一部将挖斗换成钻头的挖掘机的操作员故意将钻头压在公路上不停地打转,钻头与地面发生摩擦后不停地在冒出火星。旁边的小汽车被机器的钻头多次撞翻。
过程中,操作员还致一名上前劝阻的工人死亡。随后操作员为避免人员靠近,在原地打转的速度更快了一些。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后,在使用各种方法劝说一个多小时都无果的情况下,为避免操作员继续做出危害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果断将其击毙。
据了解,挖掘机上的操作员是一名男子,该男子是趁机器未拔钥匙时,突然坐上驾驶室的。工人是发现后立即上前制止时,被机器击中后身亡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真是太吓人!虽然不知道该男子出于什么原因要这样做,但其行为已经危害到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且经一个多小时劝说无果,因此警方将其击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人民警察面对正在行为人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时,可以使用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作出处置之前,该男子已经致一人死亡及多辆汽车受损,即已经危害到群众生命安全。因此警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处置,符合法律规定。
2、那么男子的行为,该怎么定性?
有网友认为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罪,数罪并罚。
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致使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从男子致一名工人死亡,并造成挖掘机、多辆汽车受损来看,确实像是同时构成这条罪名,需数罪并罚。
但是,刑法实行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意思就是说,我们不能仅凭客观结果来判定行为人的罪行,行为人作案的主观故意也同样重要。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该男子作案时是没有固定目标的,即男子的行为是危害到不特定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明确规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5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也就是说,由于该男子致人死亡和致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将评价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3、虽然男子已经死亡,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具体而言,由于作案男子已经死亡,因此警方不会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仍会将其的作案动机调查清楚,以便日后被害人或其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时有事实依据。
注意!民法典同时还规定侵权人已死亡的,将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其死亡前的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不论最终法院判定男子承担多少赔偿责任,都只在其遗产范围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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