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邯郸13岁初中生被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
尽管网上很多人纷纷表示这个判决过轻,但鉴于这3名被告人都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判处无期徒刑,已经算是顶格判决了,如果不是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这3个杀人恶魔会免于刑事处罚,而那个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又是基于什么方面的考量?
这些个问题暂且放一边,我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起案件,一时之间就有了一种特别复杂的心情,“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应该就是这种心情的写照:对被害学生王某某的不幸遭遇感到痛心,对那3个杀人小恶魔表示无比的愤怒,同时又对王某某在生死攸关之际的不抗争感到遗憾。
想象一下当时杀人的场景:这座废弃大棚并不是在荒郊野外,距离村庄只有100来米,当时3个小恶魔并没有将王某某捆绑住,这期间但凡王某某奋力反抗一下,或者是大声呼喊几句。
我想那3个小兔崽子大概率就会因为心虚而拔腿就跑,王某某的命也就算保住了,然而王某某却在那里干站着,眼睁睁的看着张某某用铲子将自己活活打死,想象一下这是怎样一个令人心碎的场景?
也可以这么说,是这个孩子太过胆小老实的性格害了他,13岁的孩子属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健全,遇到这种事被当场吓傻了不会反抗,或许可以理解,问题是杀他的也是同龄人,那三个小兔崽子连人都敢杀,而这个孩子居然连反抗的胆量都没有。
现在的孩子都比较早熟,13岁也可以说懂得了很多事,据说埋尸的坑都挖了两次,也就是说王某某在还没有被害之前,他旁边就有一个坑了,再不懂事看到这种情况,出于活命的本能,按照常理也会奋起反抗伺机逃离,实在逃不了怎么也要大吼几声,这些王某某都没有做,就这样放弃了活命的机会。
我有时觉得这个孩子真的是有些老实过头了,或许用“懦弱”来形容更合适,在案发当天,他明明知道张某某,李某跟他发生过矛盾,来找他玩是不怀好意,可他愣是鬼使神差的跟着这两人出去了,据说两人是以“有好吃的东西,有好玩的游戏”的借口将王某某骗出去的,这就让人有些想不通了。
这个张某某,李某在学校就曾多次欺负过王某某,还逼迫他拿钱给他们,按照常理,被害人再怎么也会尽量避免跟张某某,李某接触,更不可能跟这两个欺负他的人玩耍,都不知道被害人是出于一种怎样的心态。
我估计张某某在案发前一段时间,很可能对被害人发出过死亡威胁,因为13岁的小孩心智发育不全,他们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杀人之前不动声色。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被害人王某某明知有可能生命受到威胁,居然“欣然前往”,这就更让人想不通了。
还有一点,既然此前王某某已经多次被张某某,李某某欺负,那他为什么不告诉自己的父母或者是老师呢?又或者是告诉了自己的父母和老师,却没有引起重视?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那也只能说明这王某某太老实本分了。
被人欺负了都不敢告诉父母和老师,如果他选择告诉父母和老师,那么很大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了,我想任何父母在遇到自己孩子被人欺负,都会第一时间站出来讨要个说法,在学校家长的共同干预下,就可能将张某某内心的那个罪恶念头给早早的掐灭。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只能说王某某的父母和老师太麻痹大意了,或许在他父母和老师看来,这都是小孩子之间的打闹嬉戏,小孩子打闹闹不是很正常吗?压根儿就没有往杀人上面去想。
其实说来说去又回到了这孩子太本分这个问题上来,他被欺负并索要钱财又不是一次两次了,他如果多次向他的父母说明情况的话,他父母就算再麻痹大意也会重视起来。
或许就是这孩子怕告诉父母和老师之后,这几个同学挨了批评教育后会变本加厉的欺负他,所以他才选择了隐忍。又因为他害怕那几个同学,所以在受到欺负后,他虽然内心很抗拒他们,但又不得不跟他们玩耍,最终对方变本加厉酿成了悲剧。
这起血案其实也给广大的父母们提了个醒,孩子还是要有一点“血性”才行,被害人之所以长期被同学欺负,就是因为他表现的软弱可欺,欺软怕硬是人性,小孩子是这样,成年人其实也是如此,就算不是为了避免这种极端案例的出现,就是在学校里,在社会上也会少受别人的欺负。
据说被害人和凶手都是留守儿童,他们的父母都外出打工了,家里只有爷爷奶奶看着,爷爷奶奶年纪又大了,这些半大的孩子他们又管不过来,一些留守儿童就会变成问题少年,抽烟,喝酒,赌博样样来,没钱就向同学索要,可以这么说,那3个小恶魔最终成为杀人凶手,缺乏父母的管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而被害学生的父母若是在家里的话,有可能会避免这起悲剧的发生,都说“知子莫若父”,若是看到自己的孩子有些郁闷,一副心事重重的样,就算他不说出来,细心的父母也会察觉到,一方询问后孩子就会开口了,孩子只要说出来,那事情就好办多了,找对方的家长,找学校,实在不行就报警,有父母的撑腰,孩子也不会那么胆小了。
现在再来聊聊,为什么对主犯张某某的无期徒刑判决是顶格处罚了,张某某犯案的时候未满14周岁,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故意杀人且情节恶劣,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那么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死刑就不适用于这个年龄段的人,无期徒刑就到顶了。
在本案中,张某某是主犯,是他起意想杀掉王某某,并纠结了李某参与,张某某还事先在废弃塑料大棚内挖了个坑,而在他们将王某某带到作案地点时,也是这个张某某动的手,所以对他处以重刑一点都不为过。
我倒是以为法院应该特事特办,判处他死刑才大快人心,现在留了张某某一条命,他将来出狱后保不定还会祸害社会,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无期徒刑的最低服刑年限是13年,那么这个张某某就有可能会在26岁被释放。
如果真是这样,那这张某某的人生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他可以正常的结婚生子,而王某某则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是一件多么残忍的事。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不是主谋,但他协助张某某杀害了王某某,还帮助张某某销毁罪证,属于从犯,他被判处12年徒刑并不冤,甚至可以说是轻判了。
至于那个马某某为什么不予刑事处罚?也是有原因的,当天张某某和李某预谋杀害王某某时,马某某事先并不知情,是李某的电动车刚巧没电了,李某就开到马某某家充电,充好电后,一行4人骑着两辆电动车前往废弃的塑料大棚。
在路途中,马某某才被告知要行凶杀人,在张某某和李某杀害王某某之时,马某某并没有参与行凶,而是跑出了塑料大棚,我记得之前的说辞是马某某是“在外面望风”,不知怎的就成了“被吓跑了”,案发后,也是这个马某某首先交代了作案经过,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了埋尸场所。
鉴于这些情况,法院对其作出了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我个人认为,这个马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行凶,但他在目睹同伴行凶,没有出手制止,也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就算碍于他未满14周岁,怎么的也得判他几年,还必须要对受害者家属做出经济上的赔偿,这样才对受害者家属也有个交代。
本案中行凶者的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大家都一致认为的要对凶手判处死刑,时隔9个月后,法院对这三名凶手的判决可以说是在意料之中,最高也就是个无期徒刑,只不过那个马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就有些让人意外了,大家怎么看待这件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