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参照《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离开东港区、日照市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教职工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一),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审批。教职工出差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教职工出差1天以上分管校长审批,校级领导出差由校长审批。出差人员应提供会议通知及其他公务活动相关证明资料。
第四条 差旅费费用构成及报销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
1、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2、出差人员本着节约的原则,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使用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报销时须附办公室派车单,超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住宿费用
1、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对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可在旺季按适当比例上浮,具体参照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住宿费标准见附件四、附件五)。
2、厅级、处级人员出差住单间或者标准间。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出差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如果出差人员出现单数时,也可以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用在限额内凭发票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二、三)。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四、出差地市内交通费
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本市范围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件六),报销时差旅费报销单必须附有出差审批单,还应附有会议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2、出差人员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个人承担。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3、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4、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可以不提供票据,但须在差旅报销单上注明。
6、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7、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教师培训,因已缴纳培训费或承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只报销一次往返费用,培训费按发票据实报销。
8、非公务性质个人业务能力提高的各类培训、技能考证、各类评比等产生的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9、住宿费、机票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各科室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公务出差审核及控制管理,对公务出差的真实性负责。
二、未经审批擅自出差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对未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三、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单位不再报销;会议、培训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