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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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06:46: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系统地震应急处置体系和 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学校和师 生生命财产损失,保证教学秩序,维护学校稳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 震应急与救援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 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市教育系统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 )。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 类学校内应对发生或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处置工作。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教育局在市委、市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 一领导下,按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 原则,开展防震减灾教育宣传、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地震发生 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日常工作中, 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 各类学校要有计划地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防震知识教育。在 地震灾害发生时,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 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在应急工作中,要树立以人为本和一切为了师生安全的思想, 以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为宗旨,积极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为了确保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地做好抗地震 减灾工作。市教育局成立 “抗地震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 挥部), 由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班子成员为副总指挥,办 公室、机关党委、督导室、人事科、规划财务科、基教科、职 成教科、体卫艺科、安全管理科、高等教育科、 民办教育与校 外教育培训监管科、市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服务中心、市教育考 试院、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学前教育中心等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市教育局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和市 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地震 灾害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研究解决预防和 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组织专家和人员深入受灾学校督查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请示报告。
第六条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下设 6 个工作小组:
( 一)信息宣传组。 由局办公室主任任组长。主要任务是 收集整理地震预报资料和现场疏散救援工作的情况,为指挥部
提供决策的信息资料,负责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 二 )治安保卫组。 由安全管理科科长任组长。主要是负责协调公安机关、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做好保卫校园和以及救灾物资安全的工作。
(三)物资援助组。 由规划财务科科长任组长。主要任务 是会同教育发展服务中心,为赶赴现场的参与抢险救灾的人员
提供必要的装备以及按市局指挥部的决定做好救灾物资的分配。
(四) 中小学幼儿园应急机动组。 由基教科科长任组长。 主要是根据指挥部的指令,从市局各科室、各单位抽调 45 岁以 下的干部、教师和职工赶赴灾区的中小学校进行抢险救灾。每 年要对人员进行确定,并进行必要的训练,确保发生灾害性地震时能发挥作用。
(五)职业学校应急机动组。 由职成教科科长任组长。主 要是根据指挥部的指令,从市局各科室、各单位抽调 45 岁以下 的干部、教师和职工赶赴灾区的职业学校进行抢险救灾。每年 要对人员进行确定,并进行必要的训练,确保发生灾害性地震时能发挥作用。
(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急机动组。 由校外教育培训监 管科科长任组长。主要是根据指挥部的指令,从市局各科室、 各单位抽调 45 岁以下的干部、教师和职工赶赴灾区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抢险救灾。
第七条 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比照市教育局指挥部工作机构 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地震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在市教 育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地教育 系统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和抗震救灾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教育局。
各级各类学校应设立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本校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校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防 灾、减灾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及培训活动,做好隐患排查整改 工作;加强地震信息报告和预警措施,开展校内先期应急处置 行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主管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地震相关信息。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八条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 I 级、II 级、III 级和 IV 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第九条 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市教育局指挥部立 即启动教育系统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
第十条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 教育局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分别启动 I 级、II 级、III 级响应,迅速明确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市教育局指挥部组长任指挥长,指挥、协调副组 长和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任务如下:
1.迅速了解灾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导教育系统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检查学校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学校加强重点部位的防护工作。
3.责令灾区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迅速开展自救、互救 ,组织转移、安置受震情影响的师生员工,并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对于造成教育系统严重伤亡的地震灾害,积极配合有关 部门在第一时间救助伤员,抢救人员生命,疏导、安抚师生心理,稳定师生情绪。
5.对于严重影响教育系统正常教学秩序的地震灾害,应视 情采取停课、停学等措施,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配资源,通 过开设网络课堂或搭建临时校舍、异地复学等方式,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教学教育秩序,保障其延续性。
6.统计和评估地震灾害中教育系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并指导灾区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制订灾后重建方案。
7.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或灾区教育主管部门请求,商请 有关部门落实对教育系统抗震救灾的支持。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抗震救灾捐赠款物。
8.配合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一条 一般地震灾害事业发生后,市教育局指挥部启 动 IV 级响应,迅速明确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 挥组,指导受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 挥组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任指挥长,负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主要任务视情况参照 I 级、II 级、III 级响应执行。
第十二条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灾区正常社会秩序基本恢复,且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性,应急期结束。
第四章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第十三条 灾后救助。
地震应急处置完成后,事发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马上 把工作重点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按照当地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地震中受伤人员的医 疗救助工作,对在地震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协助组 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 医疗器械。
2.妥善安置受灾师生,做好受灾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物资,保障灾区师生生活必需品供应。
3.尽快复课,根据灾情调整教学计划和师生生活安排。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
4.维护社会治安。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学校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5.次生和衍生灾害防御。协助有关部门对易发生次生、衍 生灾害地区的学校及其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及 时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稳定师生情绪,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
6.地震损失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受灾学校灾害损失评估。做好应急资金申请协调准备。
第十四条 恢复重建。
1.教学秩序恢复。地震救助工作完成后,最短时间内恢复 教学秩序。教学场地破坏严重的,应通过临时搭建校舍、借(租)用房屋、异地复学等方式尽快恢复教学秩序。
2.教学设施重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各类救灾资金,开展灾后学校重建工作。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信息渠道保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 健全落实地震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安全畅通。地震灾害信息应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内容。报送地震灾害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第十六条 资金物资保障。应急资金由政府统筹。各级教 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急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学校应逐年增 加日常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经费,逐步建立地震应急处置物资储备,保证物资器材完好可用。
第十七条 队伍保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组建由本单位教职员工组成的地震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
第十八条 宣传演练保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积 极开展地震预防、避灾、避险、 自救、互救常识普及教育,增 强忧患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将预防地震安全教育纳入教学活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技能培训,有计划地对教育主管部门干部、学校校长、教 职工开展相关培训。聘请地质、地震、气象等领域的专家,定 期进行应对地震灾害知识能力讲座和培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 每年要结合国家防灾减灾日,组织辖区学校进行防震减灾实战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的救援避险能力。
第十九条 避险场所保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在 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避险场所设置、建设、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把应急经费列入年 度预算,保障日常宣传、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工 作。教育系统相关财务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应急保障 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估。鼓励学校和师生员工参加国家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应急和抢险救 灾的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本 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区县教育系统和本单位的地震预案。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市教育 局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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