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发现女友,与其宠物泰迪狗关系异常亲密,吃饭睡觉都抱着,男子起了嫉恨之心,认为狗是第三者,深夜翻窗进入女友家,偷走泰迪丢进河里,还将狗踢伤,女子得知后怒而报警,结果男子竟因此被判刑!
8月12日,法治进行时报道了一则奇葩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26岁的赵瑾红是一名独居的年轻女性,日常喜欢待在家中,闲暇时经常通过网络结识朋友。
几个月前,她在网上认识了同城的陈海均,两人年龄相近,有不少共同的兴趣爱好,线上交流十分投缘。
经过一段时间的线上相处,两人都觉得对方不错,便约定在线下见面。
第一次见面选在一家家常菜馆,见面后彼此印象良好,之后又约了一次饭,感情在一次次接触中逐渐加深。
赵瑾红独自居住的公寓里,偶尔会遇到家电故障的情况,对于不太擅长处理这类问题的她来说,常常感到为难。
一次,家中洗衣机出现故障,陈海均得知后,主动提出帮忙维修。他很快带着工具赶来,顺利修好了洗衣机。
之后,这台洗衣机又坏过几次,每次陈海均都能及时赶到,耐心细致地处理好问题。
频繁的接触中,赵瑾红觉得陈海均踏实可靠,渐渐对他产生了好感。不久后,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然而,随着相处时间增多,陈海均发现了一个让他越来越在意的问题:赵瑾红养了一只泰迪宠物狗,并且对这只狗十分上心。
赵瑾红每天都会花大量时间照顾这只泰迪,按时给它喂食、梳毛、洗澡,只要有空就会带着狗出门散步,几乎把所有空闲时间都用在了陪伴宠物狗上。
更让陈海均难以接受的是,赵瑾红对待这只狗就像对待家人一样,吃饭时会把狗抱在怀里,晚上睡觉也让狗待在身边。
在陈海均看来,女友陪伴狗的时间明显比陪伴自己多,很多时候,女友的注意力似乎更多放在狗身上。
这种感觉让他心里很不平衡,他觉得这只宠物狗成了两人感情的阻碍,对狗的不满和妒意在心里慢慢积累。
经过几天的纠结,陈海均有了一个冲动的想法。事发当天,他得知赵瑾红晚上要外出参加朋友聚会,便计划趁她不在家时做些什么。
当天半夜,陈海均悄悄来到赵瑾红居住的公寓楼下,顺着外墙的防盗网翻窗进入了她的房间。
当时,泰迪狗正在客厅的窝中休息,他迅速上前将狗抱在怀里,然后原路离开。
抱着狗,陈海均走到附近的河边,一时冲动把狗扔进了河里。但看着小狗在水里挣扎扑腾,他又有些不忍心,立刻伸手将狗从河里捞了上来。
即便如此,心里的火气还是没消。陈海均对着浑身湿透、瑟瑟发抖的小狗踢了几脚,小狗发出痛苦的呜咽声,身上很快出现了明显的伤痕。
发泄完情绪后,陈海均带着受伤的小狗回到赵瑾红的公寓楼下,把狗放在单元门口,然后匆匆离开了现场。
第二天中午,赵瑾红回到家,在楼下发现了自己的宠物狗。她抱起狗时,发现狗身上有明显的伤痕,精神也十分萎靡,身上还有湿漉漉的痕迹。
查看后,她意识到狗可能遭到了人为伤害,又气又急,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到报警后,辖区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民警先查看了小狗的伤势,发现其腿部和腹部有多处软组织挫伤,推测是被外力击打所致。
随后,民警调取了赵瑾红居住小区及周边路段的监控录像。监控画面清晰记录了陈海均半夜翻窗进屋偷狗的经过。
根据监控线索,民警很快找到了陈海均。面对监控录像里的清晰画面,陈海均承认了自己因嫉妒宠物狗而实施伤害行为的事实。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陈海均潜入赵瑾红家中偷狗的行为?
虽然陈海均与赵瑾红是恋人关系,但陈海均未经赵瑾红同意,偷偷翻窗潜入其家中,在性质上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侵犯他人住宅安宁权的行为,即便是入室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也不影响该罪的认定。
2、如何看待陈海均踢伤赵瑾红宠物狗的行为?
宠物狗属于赵瑾红的个人财产,赵瑾红因嫉妒将狗偷走施暴,对狗造成了伤害,也就是对赵瑾红的财产造成了损害。
对于造成财物损失是否构成犯罪,需对狗的价值进行认定,即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就是5000元以上。
因狗的价值未达到标准,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赵瑾红还可以向男友要求财产损失赔偿。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海均非法潜入赵瑾红家中偷狗,并对狗施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因陈海均在案发后主动坦白,而且主动赔偿获得女友赵瑾红的谅解,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最后,法院判决陈海均拘役4个月(注意,拘役是刑事处罚的一种,并非行政处罚)。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