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啪!”重庆沙坪坝,一女子突然暴起,猛地甩了保安一记耳光,对方的帽子都差点打掉了。
可女子低估了保安的预判,她没想到保安会瞬间反击,进而引发了后续一系列事情!
案件回顾:
事情发生在重庆某技职业学院校门口,天刚下过雨,
27岁的贺女士是该学校食堂的工作人员,她骑电动车载着女儿,来到学校门口后,希望能骑电动车进入校园。
贺女士觉得,自己在学校里面工作,经常出入学校,保安不会拦她。
然而,当天是28岁的郑某值班,郑某这个人很讲原则,他要求贺女士出示相关证件,
这原本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可问题是,贺女士没有相关证件,她又要带女儿进入学校,于是和郑某在门口大吵起来。
贺女士质问对方:“我在这学校工作,你凭什么不让我进去?”
郑某回复:“学校规定了,没有通行证不能进入学校。”
冲突升级:
贺女士和郑某解释,希望郑某可以核实一下,她真是 在学校食堂工作,并非外来人员。
可郑某没有理会,坚持要贺女士拿出通行证明,继而两人发生了言语冲突!
期间,贺女士非常激动,她手把搭在郑某肩膀上,似乎想要搬开郑某,进入学校。
而郑某呢?他和贺女士理论了半天,正在气头上,所以伸手拍了一下贺女士手臂,意思是不要动手动脚的。
万万没想到,压力和情绪的累积,让贺女士作出了过激的反应,她突然猛地一巴掌扇向郑某,差点把郑某的帽子都扇掉了。
这一记耳光,是含恨出手,打得极狠,而且让郑某有些猝不及防!
或许在贺女士看来,自己打了郑某也是白她,男人不会打女人,他不敢把自己怎么样。
然而,她低估了郑某,郑某没带丝毫犹豫,瞬间反击!
郑某的个头比贺女士大多了,愤怒之下,他抬手拎起贺女士的衣领,快速奔跑,然后将其猛摔在地,摁在地上。
警方通报:
事情发生在9月22日16时10分许,地点在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
经医生检查诊断,贺女士左髌骨骨折,郑某头部、腹部软组织挫伤,正在接受治疗。
目前,警方已立治安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律师说法:是非对错!
还原现场:
贺女士把手搭在郑某肩上,郑某不耐烦地拍打贺女士手臂。
紧接着,贺女士暴起,动手打的郑某耳光,郑某瞬间反击,将贺女士推倒在地,注意,没有继续殴打贺女士。
双方都低估了对方的反应,郑某觉得,贺女士不会动手打人,而贺女士认为,郑某不会反击。
第一、我们先看看简单地,贺女士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贺女士在公共场合扇郑某耳光,她的行为不仅是在殴打郑某,更为严重的是,对郑某有强烈的侮辱性!
试想一下,在公共场合被一女子扇耳光,没有还手,只是委屈地看着对方,事后会有多少闲话,心里又会受到多大的创伤?
因此,郑某无法忍受,瞬间做出反击,其实是符合常理的,可惜的是,贺女士不懂这个道理,以为谁都会让着她!
贺女士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次冲突,郑某头部、腹部软组织挫伤,最多只能鉴定为轻微伤,达不到轻伤的标准。
所以,公安机关应该根据前述规定,对贺女士作出处罚。
第二,郑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防卫行为,还是伤害行为?
注意,防卫行为和正当防卫是有区别的。正当防卫要满足两个条件:
1、系防卫行为;
2、不存在防卫过当。
不存在防卫过当很好理解,就是防卫行为没有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本文不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讨论讨论,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郑某反击之时,贺女士的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理由有两点:
1、如果要求行为人,在对方扇耳光的同时进行还击,制止不法侵害,对防卫人的要求太高了。
我们不能将巴掌离开脸部的瞬间,认为不法侵害的结束,这样一来,防卫人就没办法进行防卫。
2、贺女士扇了郑某一记耳光后,没有继续扇第二记耳光,是因为郑某进行了瞬间反应。
如果郑某不反击,贺女士会不会继续扇他第二记耳光?谁又能保证?
因此,郑某的反击,可以认定为是在采取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换而言之,郑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
第三,从贺女士左髌骨骨折的伤情来看,大概率可以鉴定为轻伤以上。
警方现在进行治安立案,并不是说,这件事就是治安案件。因为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有相应的证据。
故意伤害罪非常特殊,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看被害人的伤情结果,即被害人伤情在轻伤以上的,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在伤情结果出来之前,哪来被害人轻伤以上的证据?
退一步讲,即便郑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行为,贺女士也是本次事情的直接推动者,她的耳光引发了本次事件,存在重大过错。
司法机关在定罪处罚的时候,会认真审查案件的起因、过程,以分辨双方的对错,然后再给予罪行相适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