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李军律师:转化型民间借贷的正确认定及实务处理要点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1-06 14:32:01

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见转化型的民间借贷类案件,一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转让费、工程款、劳务费等,向另一方当事人出具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如债权人凭借该债权凭证,请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会如何处理?针对这一类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根据司法规则及审判逻辑,梳理探析了转化型民间借贷的正确认定及实务处理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转化型民间借贷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转化型民间借贷的法理依据在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必须得到法院的尊重。根据处分原则,人民法院只能在诉讼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法院无权判断。

二、转化型民间借贷的实务处理要点

(一)原债权债务真实合法有效

转化型民间借贷应当基于当事人间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因有的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的假象试图实现非法目的,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只有在排除原、被告双方可能通过伪造债权债务关系并借用民间借贷诉讼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才可进一步审查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的有效性。

(二)“转化”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典型的具有争议的的转化对象就是投资款。如果是向股东或其他个人投资,投资款也只是转给股东或其他个人,没有办理一定手续登记为股东,双方可以协商将投资款转为该个人的借款或欠款,此时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投资人与该个人之间,可以视为双方就此前的投资达成新的借贷合意,主张借款一般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当事人对转化为借贷关系具有合意

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也相应地作出一些限定,主张转化型借贷的一方当事人需举证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将债权债务的转化关系明确约定或者有足够证明转化原债权意思表示的其他证据,法院才按照转化型民间借贷进行审理,因此需要注意的是,不做任何明确约定的、简单的一张欠条极有可能是无法被认定具有转化原债权合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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