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对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误工费的认定,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侵权人责任如何承担等存在不同认识。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陈丽鑫律师结合律法规定及审理思路,梳理回应了5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裁判要点,供大家参考。
1.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在出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如何承担责任?
倾向性观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可以确定的部分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驾驶员虽未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但其关于事发过程的陈述与被保险车辆损坏部位、现场树木的被撞痕迹、就医记录的时间可以相互印证,并无矛盾之处,足以对此次事故发生的地点和成因做出认定。故保险公司仍应当对于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3.继父母因交通事故死亡,继子女可否作为原告请求相应的赔偿?
倾向性观点:看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不单纯以生活时间长短来认定。
对于认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标准:(1)共同生活标准,继父母和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2)费用承担标准,继父母为继子女的生活、教育支出全部或部分费用;(3)共同生活并履行抚养义务标准,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而且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
4.在铁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处,如车辆、行人违反规定抢越道口,造成损害的,由行人或所属单位负责;如因防护措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负责
铁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处,多设置平交道口。为了既保证火车顺利通过,又保证其他车辆、行人安全通过,国务院及国务院的有关部委作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如车辆、行人违反规定抢越道口,造成损害的,由行人或所属单位负责。如因防护措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负责。
5.驾驶“超标”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损害后,该电动车的生产商与销售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
倾向性观点:仅按照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交通事故仅处理交通事故各方的纠纷,电动车是否超标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与交通事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