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2022年3月19日,原告被三位被告共同殴打,经诊断为眶壁骨折,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和误工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黄爽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赵某、丁某因琐事纠纷殴打巩某的事实清楚,故对巩某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杨某、赵某、丁某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在案证据,巩某主张的医疗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巩某主张的营养费,金额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巩某主张的误工费过高,本院结合其实际伤情参照本市从事个体装修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酌情判定。巩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交通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核实,巩某的损失为:医疗费1559.93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13500元。
法院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某、赵某、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巩某医疗费1559.93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13500元,以上共计16559.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