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他人非法占有,黄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决被告限期返还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9-05 14:38:25

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该占有物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另,《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李某具有案涉三辆挂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018年3月8日、2018年3月12日,原告李某先后通过贷款购买案涉三辆挂车。2022年3月4日,被告邹某安排司机将三辆挂车偷偷开走并藏匿,拒不归还,造成原告重大经营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黄爽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返还。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如下三点:

1、原告是否为车辆所有权人,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原告李某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涉案车辆原告系承租人、抵押人。根据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全套合同中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届满后由承租人留购租赁物。即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及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并依照本合同特别条款的约定按每台车支付名义价款后,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以名义价款支付时的状态转让给承租人,名义价款应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价款为人民币0元。保证人甲公司已代原告李某履行相关的保证义务,故原告李某以简易交付的方式获取涉案三台车辆的所有权,李某系本案适格原告。

2、被告是否无权占有车辆,是否应返还车辆

2022年3月3日焦某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和汽车质押借款协议,被告明知注册登记载明涉案车辆所有人为乙公司。被告和焦某微信聊天记录中,以及向甲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询问,得知车辆购买合同中车辆所有人为其“女儿”,焦某为经营者,且通话的用意是核实情况,帮助焦某偿还车贷,并没有购买车辆的意思表述。综上,被告明知车辆并非焦某所有,质押车辆时非善意有关实际借款数额的问题。第三人焦某与被告邹某对借款数额产生争议,可另案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系涉案车辆所有权人,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第三人焦某在经营车辆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分别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及车辆质押合同,系无权处分。被告明知车辆并非焦某所有,且未支付车辆价款,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被告未善意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亦未取得车辆质权,应将车辆返还原告。

3、有关涉案车辆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用问题

原告提交百度网页截图并非官方发布数据,无法证实车辆占有期间的运营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涉案车辆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用不予支持。

法院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三台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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