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企业违法辞退提起诉讼,方律师帮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9-04 13:42:3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肖某于2011年1月4日入职甲公司任厨师一职,双方签订有自2015年10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有年终奖,甲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肖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已支付肖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然肖某主张甲公司是违法解除,且未支付其部分加班工资,故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结果为:一、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肖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年终奖7120元;二、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肖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1205元;三、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肖某支付2011年1月4日至2019年9月3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348.97元;四、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肖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35274.12元及代通知金差额2766.14元;五、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肖某不服判决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胜诉,法院驳回肖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由肖某对其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采纳了肖某提供的值班表原件证据的证明效力,未采纳仅有复印件的证据部分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针对肖某出示原件的值班表,甲公司认可值班期间工作内容同厨师岗位正常工作时间内容,故甲公司应支付肖某2011年1月4日至2019年9月3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348.97元。关于休息日加班,肖某要求甲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与本案诉讼请求不具有不可分性,本院对其要求甲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之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根据甲公司提交的《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甲公司从2019年起逐步将物业及食堂进行外包处理,期间与肖某协商调岗,双方未达成一致,遂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肖某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均认可的肖某的货币工资发放情况核算,甲公司应支付肖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35274.12元及代通知金差额2766.14元。

法院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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