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马晓雅律师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9-03 13:18: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离婚是诉讼离婚的一种方式,调解书确认的条款具有与判决书同样的法律效力,经过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和好,由原告撤诉或者将和好协议记录在案,即可终止离婚诉讼。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则按照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本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2月4日生育一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的帮助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法院调解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娄某和沈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由沈某抚养,娄某自2024年8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4500元,直至其女年满18周岁止;娄某于2024年9月9日前支付其女2022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25000元;

三、娄某支付沈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75000元,按如下期限分期支付:于2025年3月9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25年9月9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26年3月9日前支付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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