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本案中,周某与张某是同学关系,张某称其有投资理财渠道,把钱出借给张某进行投资。自2014年12月29日起,周某陆续向张某出借后张某也陆续向周某支付过利息,偿还过部分本金,但自2020年1月起,张某一直没给周某支付过利息。2021年1月初,周某找到张某要求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张某向周某出具证明一张,告知周某其出借给张某的投资款及收益共计200万元。周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梓轩、马晓雅律师的帮助下,周某胜诉,法院判决张某限期返还周某借款及利息。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周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周某认为,其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某认为,其与周某之间是民间委托理财关系,现因理财亏本,因此不需要向周某支付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张某收到周某的款项后,将之交付他人,在周某要求张某返还本金时,张某向他人索回款项,收取利息差额后将款项返还周某,因此张某与周某之间符合上述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且委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本案中,张某并非理财人,其并未为周某作出理财行为,不符合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本院认为周某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某所持双方存在民间委托理财关系之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周某与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周某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内容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周某与张某未能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但周某诉至法院,应视为其做出了法律规定的催告行为,张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周某返还借款本金。如张某在合理期限经过后仍未能向周某返还借款,还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向周某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关于借款本金。周某主张张某应向其还款的金额为《证明》中记载的200万元。本院认为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因此周某出借的借款金额应当为其实际交付给张某的借款金额,即88万元。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张某于2019年12月30日向周某返还的6.4万元应抵充本金。故张某应向周某返还的借款为81.6万元。周某诉讼请求中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决结果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九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某返还借款本金81.6万元;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逾期返还上述借款的利息(以81.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