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侯懿珊律师:一文讲清刑事案件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1-11 14:07:24

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给与何种刑罚及相应的刑罚量,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侯懿珊律师依托司法应对结合举证分配,对刑事案件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做了分析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量刑规则

在讨论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之前,先说一般量刑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以此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具体来讲:

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常见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二)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五)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七)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八)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九)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具体适用方式

在调节过程中必须要遵行一定的方式方法,不能随意而为,否则将会出现自由裁量权“缝隙”过大,适法不统一等不良后果。

1.通常来说,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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