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马莉律师: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及审判注意问题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1-07 11:32:31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那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何算起?此类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莉律师依托法律实务要点及审判实践,梳理归纳了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及审判注意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问题

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属于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审判注意问题

1.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啥时候算起?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出国人员以何种身份办理婚姻登记?

自2003年起,公安部门对出国人员不再注销户口。中国公民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户口簿、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按照内地居民办理;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中国护照的,按照华侨办理。

3.当事人结婚证上的姓名与其身份证上的不一致,该怎么更改?

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4.准备到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准备哪些证件材料?

由于各个国家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并不相同,且有些规定还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婚姻登记机关很难全面了解最新动态。因此,建议当事人直接向其办理结婚登记所在国的有关机关咨询,了解办理结婚手续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5.与补办婚姻效力有关的纠纷处理?

与补办婚姻效力有关的矛盾纠纷往往发生在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遗产继承等案件中,由于涉及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当案件当事人主张其婚姻系通过补办的形式而早已成立时,审判人员需要特别注意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满足实质性要件、登记手续是否导致发生效力回溯等事实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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