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的原单位前几个月发生了这样一件劳动纠纷,这种事情在职场中经常发生,所以连夜整理出来,希望能够给广大劳动者些许参考!
劳动纠纷
公司副总经理李明(化名)由于在集团高峰会议期间就项目运作问题和董事长意见相差甚远,并在会议现场和董事长有短时间激烈的口舌之争,也许是董事长挂不下面子,事后很快一纸公文将其从副总经理的岗位调整至项目专员的岗位。不仅工作内容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原来的年薪制也变化为月薪制。副总不服董事长的调岗,申请仲裁时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仲裁
2018年3月,李明来到了某集团公司工作,担任集团副总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李明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就约定李明的岗位为上海分公司总经理,集团行政级别是副总级,6个月后的2018年9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的协议,约定李明的年薪为25万元调高到50万元。2019年4月集团高峰会议之后,集团突然公告将其调整岗位至项目部管辖的项目专员。因与公司协商无果,李明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明的申请。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李明最近1个月内主持日常管理工作中陆续离职的一些项目骨干的名单,以致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发生了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第二轮项目技术改革的进程,证明了李明的管理工作是不称职的,在庭审中,李明解释道,因集团制定的对地方项目方面的一些政策是不合理的,导致项目骨干力量流失,现在公司将员工辞职归咎为自己管理水平低下是不合理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岗,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而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离职的名单,就把人员辞职的责任归咎于李明并无依据,不能证明李明无法胜任日常管理工作而需要进行调整岗位。公司提出调整岗位是对总经理职务的具体化和细化,但是公司将李明由上海总经理变为项目部管辖项目专员,跨越了3个职能级别,工作内容亦从主持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变更为项目部专员,显然工作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非公司所谓的职务的具体化和细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该变更与李明协商一致,而就李明提起仲裁申请这一行为而言,显然李明并不认同公司的调岗行为。最终,法院依法支持公司支付李明经济补偿金400500元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李明的工作岗位,并约定公司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李明的工作岗位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合同的方式进行办理
针对公司将李明由上海总经理变为项目专员这一工作岗位的调整,公司不能举证李明无法胜任工作而需要调整岗位,不能举证该调整系职务的细化,不能举证曾按照约定变更过劳动合同,故承担举证责任的某公司无法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合法性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并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行为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的损害,劳动者有权据此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
小编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但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原先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虽有权根据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是对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不应进行实质性的变更,新岗位与原岗位的约定工作内容应大体保持相当且调整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借此文提醒各用人单位,在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岗时应与员工进行事先沟通,并充分尊重员工自身选择,否则,公司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违反劳动法知识就是力量!忠于原创、坚持原创!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欢迎关注、评论、收藏、转发给需要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