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钓鱼爱好者小刘与同行者老周相约网鱼,小刘下河涉水时因河水湍急落水,老周积极施救但二人分开,老周上岸后通知家属并报警,三日后小刘尸体被发现。家属索赔70余万无果后起诉,一审二审均判老周无过错无需担责。 小刘和老周平时就爱钓鱼,没事就琢磨着去哪能钓到大鱼。 这回,小刘跟老周说,去新都区那边的江边网鱼,老周一听,行,正好手痒痒了。 俩人带着渔具就去了江边,到了地方觉得能有大收获。 开始准备下河放渔网时,小刘一脚踩进去,不好!河水太急,一下就把他卷了进去。老周一看,小刘落水了,他也没多想,直接就跳下去救人。 江水的劲太大,俩人在水里根本由不得自己,被冲进了深水区。 在深水区里,水流更猛,两人被冲散了。 老周在水里挣扎,他心想得快点想办法救小刘。 不知过了多久,老周总算在下游的地方上了岸。 上岸后的老周,累得气喘吁吁,心里还惦记着小刘。 他掏出手机,先给小刘的家属打电话,说小刘落水了,让他们赶紧来。 然后,又报了警。 民警和应急救援的人,很快就赶到了现场,开始四处搜救小刘。江水范围太大了,找了一天,也没找到。 三天后,小刘的尸 体,在江边被发现了。 小刘的家属崩溃了,好好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他们觉得老周有责任。 小刘家属觉得,老周在小刘落水后,没好好救他,上岸后也没及时通知家属,还不配合提供线索,这才导致小刘没了。 所以他们就找老周,让老周赔钱,要70多万,死 亡赔偿金、丧葬费都算在里面了。 老周一听,这太冤枉了,他说自己和小刘一样,都是爱钓鱼才来的,又不是自己害小刘落水的。 小刘落水后,自己第一时间就跳下去救了,上岸后也赶紧通知家属,也报了警,已经尽到自己的责任了,凭啥让自己赔钱呢。 没办法,小刘的家属就起诉了老周。 审理发现,是小刘主动联系老周去网鱼的,老周也不是组织者,对小刘就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老周与小刘相约钓鱼,并非此次网鱼的组织者,小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钓鱼及网鱼可能存在的危险。 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周在小刘落水后,立刻伸手去拉,虽因水流原因未能成功,但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 小刘的家属,也拿不出证据,老周在小刘落水后马上就下去救了,上岸后也赶紧通知了家属,也报了警,这已经做得很好了。 根据这些情况,再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野钓本来就是自愿冒险的行为,小刘自己愿意去,就得承担相应的风险。 老周在小刘落水时,第一时间伸手救援,这表明其有积极施救的意愿,因水流湍急,未能成功施救,但这是客观条件限制,并非老周主观故意不施救。 老周又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还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一审判决老周无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小刘的家属,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满意,觉得没考虑他们的感受,提起了上诉。 二审,重新审查了一遍,还是那句话,老周不是组织者,没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还尽到了救助义务,符合“自甘风险”原则,不用担责。 最终,二审驳回了小刘家属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参加这种有风险的活动,自己得先掂量掂量,能不能承受这个风险。 要是出了事,也不能随便就找同行者赔钱,得看看人家有没有过错。 法律可不是随便能糊弄的,得讲证据,讲道理。
四川成都,一男子来到江边钓鱼时,不幸溺水身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将同行者告上法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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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渐逝
不能因为死了人就讹人吧,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行为负责,何况还是他主动邀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