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了又将岗位取消,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劳动知库 2023-08-27 11:17:33

如果招聘单位给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来又取消了招聘,理由是岗位已被取消,这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录用通知书》是一份向劳动者发出的邀约,目的是希望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招聘单位不履行邀约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录用后不履行的行为被视为违约,招聘单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拟录用者的工资标准、试用期限、所支出的费用(如体检费、交通费等)以及其他经济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有责任进行全面审查,并慎重做出录用决定。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应该遵守承诺并履行约定。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也应该保留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0 阅读:23
劳动知库

劳动知库

年轻人用得起的职场劳动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