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一宗民事案件可能要经过很长时间才完成以上步骤,并进展至审讯阶段,而实际上有很多案件亦没有进行审讯便得以解决。案件在正式审讯前,可能需要先进行一些法庭聆讯(称作非正审法律程序),以解决一些程序上的争议,或处理一些紧急申请以保障案中一方的权利。另外,一宗民事案件可以透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在审讯前获得解决。)
在发出令状之前,原告人应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及其最后为原告人所知的地址。如被告人是法团/有限公司,原告人应作 公司查册,以便得知该法团/有限公司名称及其注册办事处的最新资料。如被告人是商行(独资经营或合伙业务),原告人应在税务局 翻查商业登记,以便得知其商业名称及主要营业地点。
传讯令状的样本可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关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案件,请按这里;关于区域法院的案件,请按这里。
在发出传讯令状的时候,原告人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他的申索(endorsement of claim)(即是扼要地说明申索的性质)或附上申索陈述书(statement of claim)(即是详述申索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以及写明对济助和补救方式的要求。(注:如果原告人希望等候被告人表明是否打算就案件作出抗辩, 原告人可以在发出传讯令状时先行注明他的申索。如原告人只在令状注明申索,便须在被告人认收送达文件后14天内,把申索陈述书送交法院存档和送达被告人。)
送达传讯令状予被告人的程序
每一份传讯令状必须夹附三份送达认收书予被告人填写,原告人须负责把这些文件送达被告人。
送达认收书的样本可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关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案件,请按这里;关于区域法院的案件,请按这里。
一般而言,将传讯令状送交在香港境内的被告人,有三种可行的方式,包括:
·面交送达:将已盖印(即盖了法院印章)的传讯令状当面交给或留下给被告人;
·以挂号邮递方式送达:以挂号邮递方式将已盖印的传讯令状寄往被告人的惯常地址或最后为原告人所知的地址;或
·投入被告人的信箱内:将已盖印的传讯令状放入一个信封内,将之封口,并注明由被告人收件,再将文件投入被告人的信箱。
附注:
·如被告是有限公司,原告人可将传讯令状以邮递方式送达或将文件留在其注册办事处。
·如果被告是合伙商号,原告人可以将传讯令状送往该合伙商号的主要营业地点,并交给该商号的任何一位(或多于一位)合伙人,或交给控制、管理该业务的人。原告人亦可以用挂号邮递方式将传讯令状寄往该该合伙商号的主要营业地点。
·如果是有关收回土地/单位的诉讼,原告人亦必须把一份传讯令状的副本张贴在有关处所的入口处。
·在一般情况下,除非获得法庭批准,否则原告人不可在香港境外进行传讯令状的送达程序。如要在海外送达传讯令状,原告人须先向法庭申请批准。关于此项申请,你可以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11号命令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11号命令(视情况而定)。
原告人须用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证明已完成送达传讯令状的程序。原告人须在宣誓文件中说明他是在那一天(并说明是星期几)将已盖印的传讯令状当面交给被告人。如以邮递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达,原告人须在宣誓文件中说明传讯令状没有经邮寄退回(如事实如此),而且被告人会在邮递日/投入信箱日起计7天内得知此事。(请注意,如果原告人经由他人代表办理令状的送达程序,该代表须作此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