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三严打,在“从重从快”的铁律之外,最具时代印记的恐怕要属口袋罪的广泛适用了,而其中的流氓罪更是堪称“万能罪名”。 1979年刑法对“流氓罪”的定义仅有寥寥数语,未明确界定适用边界,大到聚众斗殴、公然挑衅,小到私人舞会、两性关系混乱、衣着张扬,皆可被纳入此罪范畴,它如同一个“大口袋”,只要是扰乱社会风尚、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都可以装进去。 正是这个模糊的罪名,让一批男女罪犯走上刑场,其中既有团伙作恶者,也有因轻微越界行为被从重量刑的普通人。 1983年的西安,马燕秦这个名字成了“流氓罪”的代名词,她也是八三严打期间女性流氓罪死刑犯中最具标志性的真实案例。 42岁的马燕秦是西安民生餐厅的病退职工,离异后带着两个未成年女儿艰难谋生,一时糊涂将自家18平方米的小屋改成了地下私人舞场,每张门票5毛钱,起初只是邻里间的休闲消遣,渐渐却沦为混乱的社交场所。 她为人活络,不善拒绝,渐渐与70余名男性建立了不正当关系,后来,在流氓分子的引诱和自身贪婪的驱使下,她又威逼、引诱自己的两个未成年女儿供他人玩弄。 这场牵扯300余人的流氓团伙案,被警方查处后轰动三秦大地,在“从重从快”的原则下,马燕秦因“流氓罪”情节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同案的男性罪犯韩涛也一同被执行枪决。 在这起震动全国的流氓团伙案中,并非只有主犯难逃一死,35岁的周桂兰作为马燕秦的同案从犯,也深陷这一“口袋罪”的桎梏难以脱身。 周桂兰是马燕秦的牌友,偶然得知马燕秦的地下舞场后,便主动帮忙收取门票、打扫场地,偶尔也会参与聚会中的暧昧互动,却从未参与威逼未成年少女的恶行,也没有主动引诱他人作恶。 在“打击流氓团伙、连根拔除余孽”的政策导向下,她的这些辅助行为,被一并装进“流氓罪”的口袋,尽管不属于核心主犯,却因“积极参与流氓活动,破坏社会风尚”被认定为共犯,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她的判决,印证了当时“口袋罪”的另一个特点——只要沾边、只要参与,无论主次、无论情节轻重,都可能被从重追责,司法裁量的弹性空间,在“从重从快”的铁律下被无限放大。 与马燕秦齐名的,是江苏徐州的26岁女工胡贤华,她也是流氓罪这一“口袋罪”下,真实被处决的女性罪犯。 胡贤华性格外向,不甘于枯燥的工厂生活,常与蒋劲强等4名男性友人在家中举办私人舞会,跳贴面舞、深夜嬉闹,这些在今天看来无伤大雅的休闲方式,在当时却被邻居视为“伤风败俗”。 更让她陷入绝境的是,她曾一时糊涂,试图勾引他人一同偷渡香港未遂,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又因言行直率被认定为“骚扰管理人员”。 这些行为被一并装进“流氓罪”的口袋后,胡贤华尽管没有严重的暴力行为,没有伤害无辜群众,却因“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最后还是与同案的4名男性罪犯一同被判了死刑。 1983年9月4日,徐州万人公审大会,这个在镜头前哀求“愿一辈子劳改换一条生路”的年轻女孩,成了口袋罪量刑过重的典型缩影。 蒋劲强作为胡贤华同案的男性主犯,也是“口袋罪”下男性罪犯的典型代表。 他本是徐州一家机械厂的工人,家境尚可,只是生性贪玩,偏爱结交朋友,偶然结识胡贤华后,便常参与她家的私人舞会。 他没有拐卖妇女的恶行,没有聚众斗殴的劣迹,唯一的“罪行”,就是频繁参与这类被禁止的私人聚会,与多名女性保持暧昧关系,偶尔在街头与友人嬉闹滋事。 放在今天,这些行为顶多算是道德瑕疵或轻微违规,可在八三严打期间,却被硬生生归入流氓罪,且因“积极参与、屡教不改”被认定为主犯,最终难逃死刑的判决。 他的悲剧,印证了流氓罪这一“口袋罪”的不分性别,无论男女,只要触碰了当时的“社会风尚红线”,都可能被从重严惩。 另一名真实的男性流氓罪死刑犯,是山东的李建明,29岁的他没有参与团伙作案,却是“单人流氓罪”被判死刑的罕见案例。 他常年游荡在济南街头,衣着张扬,偏爱穿紧身裤、喇叭裤,常常主动搭讪陌生女性,说一些轻佻的话语,偶尔还会在公园、街头公然与女性搂抱亲吻,被群众多次举报“公然猥亵、败坏风气”。 除此之外,他还曾两次在菜市场与人争执时,故意挑衅辱骂,砸毁他人摊位,这些零散的行为,被警方掌握后,迅速以“流氓罪”立案侦查。 庭审时,李建明辩称自己“只是性格外向,没有作恶”,但在“从重从快”的铁律下,法院认定他“公然扰乱公共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死刑。 他的案例,更是将流氓罪的“口袋属性”展现得淋漓尽致——零散的不当行为,只要被认为“影响恶劣”,便可叠加定罪,直至判处极刑。 回望八三严打“口袋罪”下的这些案例,我们既不能否认流氓罪在当时遏制社会乱象、守护公共秩序中的积极作用,也不能忽视其模糊界定带来的量刑失衡问题。 1997年,随着我国刑法的修订,流传数十年的“流氓罪”正式被拆解,分解为聚众淫乱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等多个具体罪名,每个罪名都明确了适用边界和量刑标准,曾经的“口袋罪”,终于退出了法治舞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