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谷子,你得还米!”北京,一女子打网约车,不小心把相机落在车上了。女子发现后,给司机打电话,要求司机归还相机。司机向女子要100元钱,女子当即给对方转过去50,并承诺相机送回时,再给50元。谁知,对方答应后,转头将女子拉黑了。女子很气愤,只能向平台投诉。第二天,司机打来电话,满是怨怼,说平台把他账号封了,没法接单了,让女子赔偿他2000元误工费等,还说他没有保管义务,不给就把相机扔了。女子肺都要气炸了,只能再次向平台投诉。平台为了让司机尽快把相机归还给女子,还主动垫付给司机一笔钱。谁料,司机根本毫无底线,收下钱后,转头就把工作人员也拉黑了。目前,平台和女子均报警。 付女士从北京的办事中心出来,叫了一辆网约车准备返程。 一路奔波下来,她有些疲惫,下车时急着赶路,没留意自己随身的相机竟从背包里滑了出来,掉在了网约车的后排座位上。 等付女士走出一段路,摸口袋找东西时才发现不对,相机不见了,心里“咯噔”一下,瞬间慌了神,相机里有不少相片,丢了不仅麻烦,重新置办还得花不少钱。 定了定神,付女士赶紧联系平台,拿到了网约车司机的电话。 并拨通电话,语气里满是恳求:师傅,我刚才坐您的车,东西不小心落您车上了,您看还在吗? 电话那头的司机倒是爽快,直接回了句“在车上呢”。 付女士悬着的心一下子落了半截,连忙追问:“那您方便的话,能不能帮忙送过来啊?我一定好好谢谢您!” 司机沉默了几秒,开口说:“送过来可以,得给100块钱辛苦费。” 想着能尽快拿回东西,付女士没多想就答应了:行,没问题!我先转您50块定金,等您把东西送到,剩下的50块我立马给您,一分都不会少。 挂了电话,两人加上微信,付女士当即转了50块过去,并告知自己就在约定地点等着。 做完这一切,付女士心里踏实多了,觉得遇上了实在人,就盼着司机早点把东西送过来。 可左等右等,一直等到晚上七点多,都没见司机的人影。 付女士有点着急,发微信询问司机到哪了,消息却怎么也发不出去,原来她早就被司机拉黑了。 这下付女士彻底懵了,又气又急,自己明明已经先付了50元酬劳,司机怎么能说翻脸就翻脸?她越想越窝火,当即就向曹操出行平台投诉了这名司机。 本以为投诉之后,司机能认怂归还相机,谁知道司机主动联系付女士时,说的话却让她气得浑身发抖。 司机在电话里抱怨,因为付女士的投诉,他的平台账号被限制,信誉分也降了,现在根本没法接单赚钱。 他不仅没提归还相机的事,反而理直气壮地向付女士索要2000块钱,还说是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名誉损失费。 司机还大言不惭的说:自己对乘客遗落的相机没有保管义务,如果付女士不在规定时间内把钱转给他,他就直接把相机扔了。 付女士怒火直冲天灵盖,再次求助平台。 平台客服接到反馈后,当即表示会持续跟进,协调处理这件事。 为了能让付女士尽快拿回物品,平台的城市工作人员特意联系上司机,还主动线下转了一笔钱给他,希望他能赶紧把东西邮寄回来,或者亲自送过去。 谁料这名司机毫无底线,收下钱后,转头就把工作人员拉黑了,态度嚣张,明确拒绝配合处理。 目前,平台已经和付女士一起报警,追究这名司机的责任。 同时,平台也明确向付女士承诺,会为司机的恶劣行为兜底,先行赔付付女士的损失,绝不会让乘客为司机的过错买单。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司机捡到付女士的相机后,没有随意处置的权利,返还给失主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没有保管义务”为由拒绝归还,更不能以此要挟索要高额费用。 《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付女士遗落的相机属于遗忘物,司机捡到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拉黑失主、索要2000元、威胁丢弃,且拒不归还,已符合该条“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拒不交出”的情形。 如果相机价值超过3000余元,多数地区已达“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那么,司机可能构成侵占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该罪属告诉才处理,付女士可提起刑事自诉。



凡而不泛
估计这司机一辈子都没吃过四个菜[哭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