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2月29日,远东军事法庭开审 “南京大屠杀”案,在审理过程中,时任侵华日军华中方面军司令官的松井石根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他在法庭上表示:
“攻打中国南京,我是受命行为,我本人是无可奈何的。” 而他的随员冈田尚在作证时声称,1937年12月18日日军南京入城式的第二天,松井石根“满面痛苦”地对他说:“三十余年来一贯的愿望就是实现中日两国的和平,现在却是兵戎相见的悲惨结果,无限遗憾。”结果,法庭初步审判结果是:否定了检方提出的松井石根39项罪名中的38项,仅仅认定他在普通战争罪中对部属行为约束的“不作为”一项有罪,就差对松井石根宣布当庭释放了。 面对这个荒谬的判定,代表中国的检察官向哲濬当庭展示了一叠资料,其中包括《曼彻斯特卫报》驻华记者伯烈当时的报道、南京外国侨民在日记中对当时日军暴行的大量记述及现场拍摄的罪证。随后,向哲濬向庭长出示了1937年12月10日有松井石根亲笔签名的进攻南京的命令,命令称:“占领南京必须作周详的研究,以便发扬日本的威武,而使中国畏服。”向哲濬提请法官特别注意“畏服”的含义。 此外,中国团队还出示了松井石根在“南京攻略感怀”的日记中记录的话:“貔貅百万旌旗肃,仰见皇威耀八紘”。以及12月21日松井石根回到上海后,在当天日记中的另一句话:“上海出发以来恰好两周,完成了南京入城的壮举,归来的心情格外舒畅。”面对铁证,松井石根最后无可抵赖,低下了头,一言不发。
最终,松井石根被判为甲级战犯并判处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