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自愿配合,凭什么认定我猥亵?”法院:手机录音为证

拍案称奇 2024-03-29 15:16:35
案例回顾:

男子郑某为缓解疲劳,通过某软件预约了“上门按摩”服务,李女士接单后,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到了男子郑某家中。

随后,两人在卧室里开始按摩。然而,让李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按摩期间,男子郑某多次对其动手动脚。

李女士由于不敢得罪客户,并没有做出明显反抗,男子郑某见状后,开始变本加厉,居然仗着自己力气大,将李女士按倒在床上,并强行脱去李女士上衣,实施了猥亵行为。

李女士惊诧之下,一面做出激烈反抗,一面大声呵斥男子郑某不要动手摸她,并开始大声哭泣。男子郑某见状后,最终不得不放弃了不法行为。随后,李女士哭诉不想按摩了,让男子郑某换个人。

当离开男子郑某家后,李女士立即以自己遭到猥亵为由,打电话报了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将男子郑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在警局里,面对警方的讯问,男子郑某一开始坚决否认自己对李女士实施了猥亵行为,随后又承认自己的确曾动手摸了李女士,不过却辩称李女士当时并没有反抗,而且自愿配合,故而凭什么认定他猥亵呢?

然而,面对男子郑某的辩解之词,警方最终并未采纳。其后,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男子郑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不久之后,男子郑某被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检方认为:

男子郑某采用强行按压等暴力手段,强行脱去李女士上衣,并用手摸李女士的隐私部位,依法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为了证明男子郑某的犯罪事实,检方还当庭提交了案发时李女士的手机录音。

在这段手机录音中,可以清晰地听见男子郑某和李女士之间的对话声、争吵声、冲突声,以及李女士的哭泣声。

李女士曾央求男子郑某不要脱她衣服,并多次大声呵斥男子郑某不要动手摸她,以及哭诉不想按摩了、让男子郑某换个人等。

然而,面对检方的指控,男子郑某的辩护律师却辩称:

检方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男子郑某在卧室里采用了暴力手段对李女士实施了猥亵行为。李女士身上并无明显伤痕,且手机录音有明显的表演成分。

此外,李女士在案发后,并没有立即离开男子郑某家,而是选择坐在客厅沙发上待了一会儿,这一点显然说不通,故而本案无法排除李女士属于自愿配合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检方指控男子郑某犯强制猥亵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为了证明上述事实,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了案发时男子郑某家里客厅的视频监控为证。

根据监控画面显示,李女士从卧室出来时,上衣向上掀起,文胸扣未系,牛仔裤扣未系,在客厅拿纸巾擦拭手臂及手部后,开始整理衣服,随后穿上了外套。

男子郑某紧随其后从卧室走出来,身上穿着睡衣。其后,二人坐在客厅沙发上待了一会儿,李女士方才离开。

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在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认定男子郑某强制猥亵罪名成立,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男子郑某采用强行按压等暴力手段,强行脱去李女士上衣,并不顾李女士的反抗,用手摸李女士的隐私部位,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

2、男子郑某的犯罪事实,有李女士的手机录音为证。在这段手机录音中,李女士曾央求男子郑某不要脱她衣服,并多次大声呵斥男子郑某不要动手摸她,以及哭诉不想按摩了等。

此外,男子郑某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也如实承认了自己的确曾动手摸了李女士。据此,检方指控男子郑某强制猥亵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采纳。

3、案发后,李女士报案及时,且不存在向男子郑某索要钱财等行为,故而本案可以排除李女士敲诈勒索的可能性。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男子郑某事后积极赔偿了李女士,取得了被害人李女士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依法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法院结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决男子郑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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