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3号线某电力改移工程坍塌事故查明,分包瞒报,4人被移送

靖二氧化碳 2024-05-24 22:22:50

2024年5月13日,笔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朝阳三里屯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公布。

2024年1月18日,朝阳区三里屯街道工体北路一电力改移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经调查认定,朝阳三里屯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18”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专业分包单位: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北京隆祥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发项目:北京地铁3号线一标工体北路电力改移工程。采用暗挖法施工,总改造长度约260米,沿工人体育场北路北侧自西向东共设有10个纵向工作井,其中10号井与9号井间距约为37米。

经调查,星远公司所派遣的项目经理陈某友、隆祥公司所派遣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王某才均无相应资格。

事故发生经过:

1月18日14时30分许,隆祥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才通知工人田某军、庞某、曹某丰前往10号工作井,向9号工作井方向进行地下管槽挖掘和拼管作业。

16时30分许,当田某军在挖掘管槽时,上方土方突然发生坍塌,将田某军掩埋,并伴有巨大声响。

事发的10号工作井

井底端东侧管道口处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6时30分许,坍塌发生后,王某才、庞某、曹某丰立即前往查看,并使用铁锹等工具进行挖掘,救援被掩埋的田某军,但三人均未拨打救援电话。

18时20分许,王某才、庞某、曹某丰将田某军救出,救出时王某才发现田某军已无呼吸等生命体征。18时30分许,王某才向隆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虎报告事故情况,但李某虎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

20时许,李某虎到达事发现场。21时30分许,王某才为隐瞒事故情况,将田某军运往河北省。

22时许,李某虎向星远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新汇报事故情况,但何某新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

23时10分许,田某军亲属拨打“110”报警电话。

23时30分许,当运送田某军的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时,王某才接到公安怀柔分局怀北派出所通知,要求其返回事发属地机关接受调查。

19日3时许,在公安机关接报事故情况后,陈某友向曲某星汇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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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隆祥公司现场人员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在田某军被救出后,王某才擅自决定将田某军送出北京市。隆祥公司、星远公司相关负责人接报事故信息后,均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未拨打应急救援电话且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上报。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田某军在管槽内违章作业时,上方土方突发坍塌将其掩埋,加之现场人员未采取科学救援措施,最终导致田某军死亡。

经检测鉴定,坍塌处上方的土壤状况为圆砾。田某军在管槽内进行挖掘和拼管作业时,未按照技术要求将施工步距控制在0.25米范围内,未采取支护或固壁措施,致使有约1.6米长度的管槽内壁无支护,且管槽上方土壤状况由粉质黏土转为圆砾,圆砾的黏聚力和摩擦力不足,无法支撑土层重量,导致突发坍塌将田某军掩埋。在田某军被掩埋后,现场人员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致使田某军未得到科学救援,最终导致其死亡。

事故发生现场示意图

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违规组织施工。隆祥公司在停工期间擅自组织工人入场施工,在明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隐患的情况下,强令田某军进入管槽内冒险作业,且未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采取支护或固壁措施。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星远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未派遣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派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消除违规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星远公司、隆祥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致使田某军安全意识淡薄,掘进深度远超安全距离,导致坍塌。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王某才,隆祥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令田某军冒险作业,且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救援措施,故意隐瞒事故情况,违法转运尸体,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某虎,隆祥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发现违规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陈某友,星远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停工措施,未按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何某新,星远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发现违规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何某新,星远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管道内土方坍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何某新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何某新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情况,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何某新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罚款的行政处罚。

2.陈某友,星远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管道内土方坍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陈某友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曲某星,星远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管道内土方坍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曲某星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李某虎,隆祥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管道内土方坍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李某虎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李某虎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情况,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李某虎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罚款的行政处罚。

5.星远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察,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管道内土方坍塌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星远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星远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新瞒报事故情况。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星远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6.隆祥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管道内土方坍塌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隆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隆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虎瞒报事故情况。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隆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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