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加班的决定权应在员工手里,为什么企业管理者说加班就得加

我心淡然职场明 2024-12-26 09:30:56

我们看一下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是怎么规定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加班是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是要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换句话说,就是加班与否,劳动者才有决定权。

奇怪的是,许多企业,加班是企业管理者决定的,员工有怨言,但并没有决定权。

为什么企业管理者说加班就得加班呢?

1,员工不懂法。有知道劳动法的,但也只是一知半解,故而没有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2,企业里工会的作用。不是说工会不作为,但也有不少企业的工会,依附于企业,从而立场偏向于企业,员工也没有把工会当做靠山。

3,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如果企业管理者有法律常识,企业就不会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推行十二小时两班倒,企业就不会出现年休假不带薪等等。

4,企业管理者手中的权力。企业管理者具有对员工的奖惩权,对员工的调岗权,还有一条特别重要,许多企业都有不服从管理的惩罚规定。员工不加班就属于不服从管理了。

……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偶尔需要加班,员工应该体谅,企业当然也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

大家不要抨击劳动法,我们不支持碰瓷员工,但是曾经出现的碰瓷案例,是真的在用法律武器对企业敲警钟,值得广大员工,企业管理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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