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成为网络购物的一大渠道。主播带货是否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
有些主播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首先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有主体资格,一般公司都具有主体资格。其次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安排,领取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从主播从事的工作来具体考量。从人格方面考量,看主播对于公司的工作规则、工作纪律、奖惩规则是否需要遵守。公司能不能进行规则制定,算法设定对主播的带货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主播是否需要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自己能不能觉得工作的时间和工作量。
从经济属性考量。由于直播带货的数据属于行业的核心,因此需要看,公司是否掌握直播业务的数据信息,是否可以决定货物的价格。主播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是否是重要或者重要收入来源。
从人身属性看,看主播是否被纳入公司的组织体系内,是否属于公司经营的组成部分。对外工作是否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工作。
如果双方在商谈时平等地协商权利义务,以分成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双方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那么就无法成立劳动关系。反之,如果主播对于个人风格、工作的内容、直播方式、收益分配没有平等的协商权,在人格、经济和人身上都对公司有从属性,那么一般会认定成立劳动关系。
有些公司要求主播成立个体工商户之后再签订合作或者承揽协议,以此来规避劳动关系的成立。在司法认定中,也可以按照实际履行的情况按照上述标准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