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山西阳高县融媒体中心发布消息,双方于2023年1月30日经介绍认识。5月1日订婚。2日下午,被告人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等传言,均系不实信息。
男方母亲陈述 订婚当日,两位准新人的签字摁手印签订的订婚收彩礼协议显示,如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有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5月2日,双方发生关系。男方母亲陈述“女方当天让我儿子马上回家要房本,加上她的名字,把后面迎娶时要给的另外10万元彩礼给她。当时我们没有那么多钱,房本也不在手跟前,她就闹情绪,告我儿子强奸。”女方母亲找男方谈话并录音,要求必须房产证上加名并补上剩下10万元彩礼。订婚第4天,也就是5月4日,女孩向阳高县警方报案称被小伙强暴。男方母亲陈述说5月4号,在县公安局当着民警的面写了保证书,承诺给她加名。5月5号拿回来房本,但女方说晚了,说不珍惜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