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女子驾车途径一汽车修理店时,突然从路边蹿出来一条没栓绳、肆意奔跑的金毛犬,直接与其车子相撞,当场死亡。事后,狗主人要求女子赔偿2万元,女子觉得很委屈,表示自己刚买的车,也撞烂了,没有同意,后将视频发到网上,请大家评理。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网友说,“各陪各的,你赔他的狗,让他赔你的车!”有网友表示,“狗不栓绳,你无责,一分钱也不用赔偿还要让狗主人赔车!”还有网友表示,碰见这种事情,还是立即报警的好,让交警定责,不要协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首先,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的“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具体到本案,女子在公路上开车把狗撞了,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交警来定责,确定各方的责任。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对于“车撞狗”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确实需要分析车辆驾驶人与狗主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具体情况具体区分责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针对遛狗不栓绳发生的“车撞狗”事故,其实很多地方都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