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无视“私人车位,乱停锁车,开锁200一天”的警告,被业主用大铁链子锁车

余欢的小萝卜 2023-04-24 10:06:29

浙江杭州,一男子无视“私人车位,乱停锁车,开锁200一天”的警告,被业主用大铁链子锁车,并要男子付400块钱停车费,不曾想,男子觉得委屈,认为业主蛮不讲理,漫天要价,找媒体进行曝光!男子吉某,为了上下班方便,在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吉某有辆起亚小轿车,平时上下班、出门办点事情,开车也方便一些,但他没有固定车位。

事发这天,吉某下班回来,看到某车位上没有挂牌,就误以为是公共停车位,并将停在车位上。两天后,吉某准备开车出门,发现有一根链子锁着他车的左前轮,并和车位旁的柱子锁在了一起。吉某说,这时他才看到柱子上贴着的一张纸,上面写着“私人车位、乱停锁车、开锁、200一天”。吉某联系业主,业主称吉某已在他车位上停了2天,按照200一天的标准,吉某应该支付他400元。

吉某觉得很委屈,他无法接受业主凭空喊出的400块钱,吉某认为,如果自己的停车给业主带来的不便,以及造成了业主停车的费用,他都可以承担,但不能这样凭空喊价。业主提出,这张纸他已经贴了有小半年了。业主认为,吉某认可了200元一天的标准,觉得便宜他才停的,吉某应该支付其400元的费用,否则他不开锁。业主表示,我不需要歉意,只要你停了,你是成年人,你就要为你的行为负责。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此事,网友直言,“支持车位拥有者的做法,因为公民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多简单的事,拿个打磨机把锁切了!”“没毛病,收的是开锁的人工费,又不是停车费!”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业主是否可以向吉某收200元一天的停车费?首先,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作为车位的所有权人,对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而言之,业主可以自己使用车位,也可以将车位用于出租。

其次,业主和吉某对占用车位一事,存在分歧。吉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最多算是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吉某提出,根据损害填平规则,他给业主造成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钱,业主提出200元一天,没有法律依据。业主持有不同意见,业主认为,吉某将他的车停在车位上,是认可200元一天,吉某应该按照约定,付给他400块钱。也就是说,业主认为两人是租赁合同关系,他在柱子上贴的字,属于邀约。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业主表示,吉某把车停在他的车位上,属于承诺。民法典第479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邀约和承诺,是形成合同法律关系的两个步骤,先有邀约,后有承诺,承诺之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最后,业主和吉某的说辞,谁有理,谁合法呢?

笔者认为,关键要看吉某有没有看到业主贴的警告标志,如果吉某看到了,还故意将车停在此处,业主有权要求吉某按照200元一天的价格,支付停车费。

如果吉某没有看到警告标志,本案应该按照侵权纠纷处理,由吉某赔偿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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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欢的小萝卜

简介:遇事不决 可问春风 春风不语 既随本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