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6与秦某1为夫妻关系,共生育四子一女,长子王某4,次子王某3,三子王某1,四子王某2,长女王某5。王某6于1990年去世,秦某1于2019年因死亡注销户口。根据在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号使用证)记载,×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秦某1。秦某1立下遗嘱明确×号院归王某2所有,后有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签字确认。故王某2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号院内北正房六间、东、西厢房各两间归其所有。
02法院观点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立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
本案中,×号院内的房屋于秦某1生前建造,秦某1与王某2共同居住在此,户籍亦登记在该地址。双方均认可建房时除了有政府对残疾人的补贴款还有王某4之女的出资,因王某4女儿户籍并不登记在该地址,她的出资应视为对秦某1和王某2的赠与或者借贷,×号院内的房屋应为秦某1和王某2的家庭共有财产,该房屋中属于秦某1的部分为秦某1之遗产。王某2提交秦某1的打印遗嘱一份,但秦某1在打印遗嘱上签字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在打印遗嘱上签字,故该份遗嘱不产生法律效力。该份打印遗嘱上有王某4、王某3、王某5、王某1的签名捺印,王某4、王某3、王某5均认可在打印遗嘱上各自签了各自的名字,并且同意秦某1在打印遗嘱上的处理意见,即将秦某1名下的钱和房屋全部归王某2继承和所有;王某1称其在打印遗嘱上签了字,但是在喝醉酒之后签的,且存在遗嘱内容、遗嘱书写方式与其签字的那份遗嘱不一致的情况,法院认为王某1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其辩称不予采纳,其在打印遗嘱上签字的效力与其他继承人的一致。因此,关于秦某1的继承人在打印遗嘱下方签字的法律效力,应视为放弃对秦某1遗产的继承权。王某2因此取得秦某1遗产的继承权,因其与秦某1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在秦某1去世后其享有×号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关于涉案院落内房屋归属,秦某1生前留有打印遗嘱一份,虽然上述打印遗嘱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遗嘱认定其效力,但是鉴于该打印遗嘱中各位继承人均予签字,在性质上即转化为各位继承人就被继承人去世后如何分割涉案院落达成的协议。王某1称是其酒醉后签字的抗辩意见,在未有相应证据充分证明的情况下,因此,法院最终支持×号院内的房屋所有权全部归王某2。
03律师观点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规定有多种遗嘱订立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前述几种遗嘱效力完全平等,多个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的为准,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很好地保证被继承人临终前最真实最自由的遗嘱意思表达的权利。本案中,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认定案涉打印遗嘱虽存在无效情形,但由于除王某1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均认可遗嘱的具体内容,故最终认定王某2依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04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