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班期间感染了新冠病毒,因医治无效死亡的算不算工伤,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感染新冠死亡后是否属于工伤的专门规定,特别是最近防控措施优化以后,职工上班感染新冠的风险越来越大,面对新形势、新特点,这方面的案例会越来越多。
对于工伤的认定,总体上还是要按照社保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执行。我国的疫情防控工作已经整整三年了,毒株也在不断变化。在新冠爆发的初期,当时还没有新冠疫苗,再加上治疗手段还处于摸索阶段。
当初武汉的部分医护人员,如果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新冠而去世的,由于是在抢救病人的过程中被传染的,抢救无效死亡以后都会认定为工伤。但医务人员的性质不同,医院就是他们的战场,抢救病人就是在战斗,部分人因为战斗而牺牲,因为抢救病人而累到在工作岗位上,甚至付出了自己的生命,所以医务人员感染新冠认定为工亡,这是完全没有异义的。
这三年来,我们一边采取比较严格的防控措施,一边在不断推出疫苗免费为人民群众接种,人们也学会了如何保护自己。只要单位出现了一例阳性感染者,整个单位都会按下暂停键,最近一两年我们都是在这样过来的。
随着新冠疫苗接种率的提高,加上严格的防控措施,重症数量明显减少,除了少数有基础性疾病的老年患者以外,死亡病例明显减少,青壮年患者中的重症患者几率更低。作为上班的职工,基本上都是青壮年,只要接种了疫苗的人,基本上都不会患重症,更不会死亡。
但也不排除少数人不愿意接种疫苗,还有少数人有比较严重的基础性疾病,不小心感染以后也有可能是扛不住的,最后医治无效去世了,这是令人痛心的。不但是家庭的不幸,个人的不幸,也是单位的不幸。但感染了新冠,并不完全是在上班期间感染,有可能是社会面感染的。
按照过去的规定,上班职工感染了新冠,治疗或是隔离期间的工资是要照发的,但绩效部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有的单位可能会对这部分职工的工资下浮,我认为这也是合理的。随着毒株的变异,防控措施和过去三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个人成了防控新冠的第一责任人,加上传染性的增强,社会面感染的风险也就更大。
很多人在单位工作期间,有可能是在单位感染的,发现早的居家自我隔离了,身体素质好的扛过去了,但年纪大一点的,疫苗接种没有到位的;本身有严重基础疾病的,可能还是有重症的风险,有去世的风险。
在社会面管控措施发生变化的大背景下,上班职工感染了新冠肺炎重症,因为抢救无效而死亡的,究竟算不算工伤呢?
在工伤保险条例没有修订之前,或是在国家没有专门的规定出台之前,工伤的认定还是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执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如果感染新冠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感染的,或是因为出差、外出为单位办事等不幸感染了新冠,最后医治无效死亡了。但是死亡时间是从送医抢救开始计算,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那就是视同工伤,死亡以后要按照因工死亡来赔偿。
但如果不属于工作时间或是工作单位感染的,送医抢救之后超过48小时以后死亡的,就无法视同工伤了,只能按照因病死亡来处理。因病死亡后的待遇,是按照人社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来执行。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的待遇差别是非常巨大的。
综上所述,职工在上班期间,因为感染了新冠病毒,因医治无效死亡的,算不算工伤,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出台之前,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上述只是我个人的理解,仁者见仁,欢迎大家发表意见和见解。
那就在合同上写请楚,算或不算。